麵粉加石灰,造假者為何如此膽大

發佈時間:2010年04月08日 09: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

  江蘇如皋一家食品添加劑公司在生産麵粉增白劑時加入了石灰粉,含量達30%。這些添加了石灰粉的麵粉增白劑經由中間商銷往了山東、江西、安徽等地的大中型麵粉企業。(4月7日 正義網)

  這又是一條食品安全問題的觸目驚心的新聞。石灰粉加水就生成氫氧化鈣,人吃了麵食以後,就是吃進了石頭。雖然記者沒有查到具體危害結果,但是,人吃了工業原料,肯定是有危害的。既然專家都不知道具體危害,也可以理解為潛藏著多種危害性。

  現在的食品和藥品安全問題,確實困繞著中國人的生活和精神。這幾年出現的問題奶粉和正在追查的問題人用狂犬病疫苗等等,讓我們覺得安全感是一種比較奢侈的東西。這些廠商之所以這麼猖獗,重要原因就是目前《刑法》的懲罰太輕了。

  《刑法》關於食品問題有兩條罪名,第一百四十三條是“生産、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對人體造成嚴重危害的,才判處三年到七年的有期徒刑;後果特別嚴重的,才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同時,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産。而且,量刑幅度太寬,這些年,往往以保護企業為名,基本上都按低限判決。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是“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規定:“在生産、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像如皋這類食品添加劑公司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通俗易懂的俗語就叫“謀財害命”。這是一種性質十分惡劣的故意犯罪,作為刑法就應該判處重罪。但是,現行《刑法》最輕只判“拘役”,或者“單處”銷售額“百分之五十”的罰金。這有什麼威懾力?最重按照第一百四十一條“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産。”按照近年“保護經濟”的輕判慣例,最重實際上可以只判處“十年徒刑”並處銷售額“百分之五十”罰金。這就難怪,這些年來,食品安全問題為什麼“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了。

  在《刑法》第三章第一節“生産、銷售偽劣商品罪”中,涉及的都是人民身體和生命安全的食品、藥品、衛生器材、化粧品和化肥種子等商品,但是打擊的刑期都嚴重偏低。另一個問題是刑期幅度太大,這些年來一些地方往往以保護“經濟和企業家”為名,即使對不法廠商不得不進行打擊,法官也往往按照最輕刑期處罰。刑法既輕,判又從輕,犯罪成本畸低,根本缺乏威懾力。(原題:食品問題嚴重源於刑法太輕)

 

責編:任釗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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