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19 Vol.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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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真的不可行嗎?

“常回家看看”入法一段時間以來,一度引發了網民的大討論。然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還有許多問題亟待解決。多數老年人表示,如果自己的子女不進行“精神贍養”,他們一般是不會考慮起訴的。有業內人士認為,這項規定不具有可操作性,更多的也許是引導和教育的意義。

撰稿:陳海寧 高宇婷
責任編輯:楊小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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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真的不可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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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老人表示不會起訴子女

“雖然我子女有時間就回來看我,但哪個老人不希望兒女常在身邊,可沒辦法,我們不能連累孩子呀。”央視網記者在對長春市空巢老人的走訪調查中發現,這幾乎是所有老人共同的心聲,他們大多表示,“常回家看看”雖已入法,但如果自己的子女不進行“精神贍養”,他們一般是不會考慮起訴的。

記者從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常回家看看”剛剛入法,目前該院還沒有接到這方面的案件。另外記者也從多家律師行了解到,目前也沒有受理過相關案件。

吉林志強律師事務所的張洪雨律師介紹,他曾受理過一些不贍養老人案件,這些案件只出現于個別家庭,主要是那些子女經濟狀況不好、子女較多卻相互攀比的家庭中。這種不贍養區別於剛剛立法的“常回家看看”,張洪雨律師認為,“‘常回家看看’入法主要還是在法律層面上進行呼籲,而主要還是在道德上進行約束,但同時執行起來非常難。”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常回家看看”的細節問題

生活中,實際的情況總是複雜多樣。孩子不常回家看看的原因也有很多。銀川市興慶區法院的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規定太模糊,精神慰藉的定義是什麼,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如果家裏的孩子在外地打工,因為經濟條件等原因半年打一次電話,這也不能判定他違法。”

這名工作人員還説,對虐待、侮辱、不贍養老人等違法行為,法律上均有明確規定以及相應的判罰措施。而法律對精神慰藉、經常看望問候老年人的頻率等,並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實際情況中怎麼審、怎麼判?

寧夏一律師事務所的高律師認為,即使法院判決要求子女回家看望父母,誰又來實施監督呢?“常回家看看”入法在實際情況中,其實並不具有可操作性,更多的是督促子女。此外,該法第十八條提到的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在該法的法律責任中,記者也並未看到針對違反該條的用人單位相應的處罰措施。

在農村,媳婦權益往往比老年人權益更重要

寧夏回族自治區老齡委相關人士赴青銅峽市調研近300戶農村低保老人的生活情況時發現:一些低保老人在政府的幫助下搬出了以前的危房、住進了新房子。但是過段時間,等到老齡委的工作人員前去調研時發現,這些老人依舊搬回了自己破破爛爛的舊家,而新房,讓給了兒子娶媳婦用。

“如果不讓出來,就説對媳婦不好。我們見過當著我們的面辱罵老人的媳婦。你勸她,她回過頭會變本加厲。”這名工作人員透漏。

結語

孝敬老人是一個複雜的社會問題,涉及經濟、道德等諸多方面。而法律健全與細化,才能真正保障老年人的權益不受侵害。讓子女“常回家看看”,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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