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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號,西安市中級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藥家鑫提起公訴,並擇日宣判。去年10月20日發生的大三學生藥家鑫撞人刺死傷者案,再次成為輿論焦點。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故意殺人罪犯藥家鑫今日在陜西省西安市被依法執行死刑。 2011年4月22日,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藥家鑫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日,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藥家鑫故意殺人一案進行了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並宣判,依法裁定駁回藥家鑫上訴,維持原判。【CNTV微博直播】
律師説,2010年10月23日,藥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當時公安機關尚沒有掌握充分證據證明藥是該案件的實施人,對其也未採取強制措施。藥對公安機關一直是如實供述,故應認定為自首。
藥家鑫辯護律師稱,之前的交通事故完全是過失,之後演變為刑事案件,是在瞬間形成的。是因為藥家鑫不良情緒的長期鬱結,加上沒有應對緊急情況的經驗,心理承受能力差,害怕承擔責任,在慌亂、情急之下,短時間情緒失控,臨時起意所犯,可以歸結為“激情殺人”。
辯護律師稱,藥家鑫案前表現一貫良好,從小到大曾獲得過10余次各種獎勵。此次係初犯,偶犯,歸案後認罪態度好,向檢察院遞交了悔過書和對死者家屬的道歉信,並對原告民事賠償訴求反映積極。
法官:被告人藥家鑫僅因一般的交通事故就殺人滅口,社會危害性極大,屬於《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17條第一款規定的第一種例外情形,雖有自首情節,仍應依法嚴懲。
法官:激情殺人一般是指由於被害人的不當言行引起被告人的激憤而實施殺害被害人的行為。藥家鑫是在開車撞到被害人張妙後,為逃避法律責任而實施的殺人滅口行為。被害人張妙在本案中完全無辜,從被撞倒直至被殺害,沒有任何不當言行。藥家鑫的故意殺人行為不屬於激情殺人。
法官:初犯、偶犯是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後果綜合考慮,司法實踐中一般只適用於未成年人犯罪和情節較輕的犯罪。本案如此惡劣、殘忍的故意殺人犯罪,顯然不能以初犯、偶犯為由從輕處罰。
藥家鑫的那雙手,纖細、修長,天生是一雙彈鋼琴的手。沒有人知道他握刀捅人的姿勢。他的朋友説,“他哪像拿刀的人”。死者身上有8刀,致命的一刀在胸前。藥家鑫殺了人。
大學同學對他的印象多是安靜、普通、羞澀。
他會把吃進去的食物都吐出來,只嘗一下味道。
家鑫的父親感嘆,這孩子怎麼這麼倔。
腹部一刀,背部三刀,前胸一刀,雙手三處刀傷。
受害者張某去世一個多月後,其丈夫承受不住打擊,住進了醫院,被確診為急性化膿性闌尾炎。
小孩子還不知道悲慘的事實,每天晚上都哭著要媽媽。
受害者父親:(藥家鑫)連個3歲小孩都不如,素質過差。
即使開車撞人後,藥家鑫仍然可以選擇救人,但是在那一刻,他的選擇超越了常人所能理解的範圍。他為什麼會做出那樣的選擇?這種行為背後反映出了什麼?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犯罪心理學教授李玫瑾對此進行了剖析。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犯罪心理學教授 李玫瑾:“做與不做就在一念之間。發生車禍後藥家鑫並沒有前思後想,想半天這個事兒怎麼處理,他很快做出決斷就是把這人弄掉。雖然他是一個大學生,但他很幼稚。他説農村人難纏,其實有一部分是他的社會偏見,不是他本人的,我認為社會當中就有這樣一個偏見。”
李玫瑾:“藥家鑫看似聰明,看似理性,他覺得他有能力來達到他所要的目的,比如我把這人殺了,沒有人知道我。”藥家鑫這種行為代表了他對生命不夠尊重,凸顯出他成長過程中生命教育的缺失。
李玫瑾:“我們現在這個孩子成長過程當中你會發現所有的家長包括學校都重視的是他的智力能不能考上重點中學,重點大學,其它的呢,對於孩子來講什麼更重要呢?就是他有沒有一些基本的觀念,該做哪些事不該做哪些事,底線是什麼,就是所有法律禁止的事情都不能做。
3月23日,法官宣佈開庭,身著囚服,戴著手銬、腳鐐的被告人藥家鑫被法警帶入法庭,從這一刻開始到庭審結束,他一直低著頭,流著淚。在三個多小的庭審中,藥家鑫多次失聲痛哭,向自己的父母,向被害者及其親屬懺悔。
一個學業優秀的大學生如今卻成了殘暴的殺人兇手,藥家鑫父母嚴格管教望子成龍的教育方式引起社會和公眾對於家庭教育的討論。隨著生活條件越來越好,而且都是獨生子女,家長都是能力所及給孩子最好的生活條件和最好的教育,然而卻缺失了對道德教育的重視,對法律、生命存有敬畏之心的教育。
西安市從事宣傳工作的牛長玲説:“藥家鑫案警示我們,不能讓道德教育停留在口頭上。”
陜西省社科院副院長石英説,藥家鑫的悲劇在於缺乏對生命的尊重和對法律的敬畏。當前大學生暴力犯罪和自殺等現象呈上升趨勢,以什麼樣的標準來培養人,是家庭、教育部門和社會應該思考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