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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歲孩子的母親涉嫌詐騙外逃,警察向學校提出要詢問這個孩子,被校長拒絕。該校長稱他們是未成年人,學校有義務保護,鼓勵孩子揭發父母違反人性。校長叮囑班主任,不能將警官詢問的事告知任何學生,要為這位學生保守秘密。我們不禁要問:法律與人性之間該如何平衡?[詳細]
校長是做的對。同時建議偵查人員儘量採用其它偵查手段,不要讓孩子證明母親如何。孟德斯鳩説過:“為保存風紀,反而破壞人性;須知人性卻是風紀之源泉。”還是提倡親親相隱,不搞大義滅親。
校長拒警方詢問學生:孩子揭發父母違反人性
這校長,看來對於法律,一知半解。公民享有基本權力,也必須承擔必要的義務。刑訴法有關於詢問未成年人的規定,老師在這方面是協助公安機關,作為臨時監護人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而不是阻止或者妨害公安機關詢問,因而這事中不存在符合程度的證明問題。
該學生僅僅12歲,還未成年。警察在校園詢問學生,會引起其他學生的關注,對該學生造成心理上的傷害。該校長的做法是在保護學生,學校有義務也有責任減少對孩子的打擊。 [詳細]
在刑事偵查的過程中,知道信息的相關人員有義務提供信息。從法律角度來説,執法人員有調查、刑偵權,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每位公民都有配合、作證的義務。校長此舉是妨礙執法。 [詳細]
該校長的做法沒有錯。他表示,在刑事偵查的過程中,知道信息的相關人員有義務提供信息。對學校來説,學校有權利、有義務向執法部門提供所掌握的信息。作為執法部門來説,需找犯罪嫌疑人的子女了解信息,一定要注意詢問方式,必須有監護人在場。學生在校期間,老師可以擔任臨時監護人,學校可以讓臨時監護人代替接受詢問。
對很多孩子來説,母親是一個非常特殊的角色,不僅承擔照料孩子生活的任務,還會給孩子精神上很多支持、依靠和撫慰。如果讓身心發展未健全的孩子直接接受執法人員的詢問,從另一個側面獲悉母親犯罪事實,或許會讓孩子的內心遭受更大打擊,甚至可能對自我産生懷疑等。從這個角度來説,學校有義務也有責任減少對孩子的打擊,可以向執法部門提供間接的幫助,儘量不直接衝擊孩子的內心。
我非常支持該校長的處理方式。公安部門在調查、偵查時,可以詢問未成年人,但必須有合適的監護人陪同。對於12歲的孩子來説,第一監護人是父母,母親不知所蹤,可以在父親陪伴下接受詢問;如果一定在學校詢問,需要有老師或者青少年保護辦公室工作人員等臨時監護人的陪同。家長陷入經濟糾紛,不是孤立的案例,也不是唯一的案件。校長如此處理,為以後類似的事件處理樹立了一個很好的樣板。
感覺有點放大了命題。以我們所引的案例為例,此種親親相隱的司法和立法的倫理基礎六十多年前截止時已近千年,這是社會關係中最基本的親情關係與司法問題很折中的處理方式,如果過於強調揭發與舉報無異於碣澤而漁,引發的社會倫理崩潰和對親情不信任感造成的社會危害會比以此方式所取得的成果大太多太多。
雖然背景不同,但帕夫利克的故事至今令人深思。同樣是12歲,前蘇聯“小英雄”帕夫利克在鼓勵下,“大義滅親”告發其父親袒護富農,致其父親被殺害。小英雄後來被爺爺奶奶殺死,兩位老人最後又被當局槍決。帕夫利克被塑造成小英雄,影響深遠,直到1991年,莫斯科的帕夫利克銅像才被拆除。
《新刑訴法》的進步最重要之一是,免除被告人近親屬強製作證義務。這雖比起法治發達國家早已明定的親友(不限于近親屬,甚至還包括戀人、密友)享有拒絕證明犯罪的權利相比,還有不小差距,但也算一大進步。這也是對中國“親親相隱”傳統的復歸。ps:勿輕言西方就與中國傳統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