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政府部門有權支出超收收入
由於財政收入超收部門全部用於追加支出,因此,政府部門花錢往往是前松後緊,年底突擊花錢仿佛成了中國的一種流行病。按照我國現行的《預算法》以及《預算法實施條例》,超收收入的安排使用由政府自行決定,只需將執行結果報告全國人大,而不需要事先報批;對超收收入的使用,全國人大可提出要求,但不具有強制性。[>>詳細]
第91期11月29日
今年10月25日,溫總理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部署今後幾個月經濟工作時強調,要嚴格財政支出管理,防止“年底突擊花錢”。財政部部長謝旭人也在依法理財工作座談會上要求,各級財政部門要提高預算執行進度,堅決防止出現“年終突擊花錢”現象。[>>詳細]
年終突擊花錢是老話題,幾乎每年接近年底時,各級政府都要發出防止突擊花錢的文件或者指示,而每年年底突擊花錢的現象,也在年復一年地上演。經濟大師史蒂芬 羅奇曾經説過的一句很經典的話,他説:“中國要學會花錢,美國要學習存錢。”對於中國政府錢沒花出去不是好事,因為該花的錢沒有花,相應的工作也沒到位;把錢隨便花完了更不是好事,那是拿納稅人的錢不當錢,亂花錢。
由於財政收入超收部門全部用於追加支出,因此,政府部門花錢往往是前松後緊,年底突擊花錢仿佛成了中國的一種流行病。按照我國現行的《預算法》以及《預算法實施條例》,超收收入的安排使用由政府自行決定,只需將執行結果報告全國人大,而不需要事先報批;對超收收入的使用,全國人大可提出要求,但不具有強制性。[>>詳細]
大多數的單位都是以年為賬期的,年底把應付款繳清或者支付來年的應付款,都是一種合理的行為,這就是為什麼到了年底各單位的現金流都會明顯增大的原因。從這個角度看,年底“突擊花錢”是一種正常的會計行為。[>>詳細]
以家庭居家過日子作比喻:每到年底前,很多家庭也會形成一個資金流出的高峰。這方面,既有家庭必要物資購置,也有平時的資金往來,到年底需要及時歸還清賬。而就財政資金的使用來看,很多項目資金平時只付了一半甚至只是定金,到年底則需要全額撥付。平時花得少,年底必然就花得多。這體現在年底資金量上,必然呈現激增現象。[>>詳細]
“錢多得花不完”至少暴露了以下兩個問題:一是編制中央財政預算的支出部分時,一些地方和部門“獅子大張口”,儘量為自己爭取更多中央財政資金。本來,國家編制中央財政預算的目的在於加強國家宏觀調控、保障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展,但是一些地方、一些部門為了自己的經濟利益,熱衷於搞“跑部錢進”,將中央財政預算變成了一個巨大的利益博弈場,多報、虛報預算開支在一些地方和部門幾乎成為公開的秘密。[>>詳細]
多項數據表明,近年來政府財政收入的增長速度遠高於國民收入的增長速度,的確有一部分民眾還掙紮在貧困線上。政府的財政資金每一分錢都來自公民的口袋,稅收的增加就意味著人民手中的可支配貨幣的減少。這些年國民收入佔G D P的比重一路走低,社會財富分配明顯偏向政府財政收入,離十七大提出的“民富國強”理念還有差距。[>>詳細]
政府有“余糧”同時也説明國家稅收的大幅增長,高稅負意味著高福利。在我國,社會保障支出僅佔到國家財政支出的12%左右。問題是,這筆錢未必就花到了位———2009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題調研組提交的一份報告顯示,截至當年8月底,全國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完成率僅為23.6%。之前也有報道2007年我國教育支出為7065億元,佔當年GDP的2.86%,仍然沒有達到4%的目標。政府有“余糧”是不是因為該花的錢沒有花出去呢?
財政預算從審批到執行、審計缺乏透明度和有效監督,于普通民眾而言基本是一筆糊塗賬。“地方不會傻到給他的錢他不花出去,否則第二年的財政補貼就會減少……”這樣説時,顯然一些人對政府財政撥款的系統流程和要錢、花錢“訣竅”已了然於心。即或是每年春天,各地人大代表審議財政預算支出情況時,所能拿到的,也是一堆大而化之的抽象數據、晦澀難懂的專業分類,不是業內高手,短期之內,只能雲裏霧裏,難做判斷。[>>詳細]
公民對公共事務的參與嚴重不足,顯然是受制于現行體制,人們沒有足夠的機會、渠道和興趣參與其中。由此帶來的結果是,財政預算成了政府自己的事,公民們則成了“看客”,民意表達無從談起。財政信息原本就是歸全體公民共享的東西,應清晰明了地反映政府財政活動的真相,應該讓納稅人、媒體、分析人士便捷地獲得相關信息,並易於理解這些信息。透明的財政預算可帶來許多好處,各種不同意見博弈的結果,是每個人都在這個平行四邊形的“合力”中發揮或大或小、或正或負的作用。在億萬雙眼睛緊盯官員們怎麼花錢的情況下,違規和腐敗現象必然會減少。[>>詳細]
實際上,《預算法》已實施了十多年,它的部分條款已不能適應現實情況的需要。比如説,在我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缺乏對預算過程,尤其是預算超收收入的控制與監督;還有,預算過程的制度設計相當粗糙,預算權高度集中在政府部門等。所以,《預算法》的修訂,有必要建立起人大對預算超收收入的“審批制”,合理地分配政府、財政部門、人大常委會及每年的人民代表大會之間的預算權,從而使預算編製程序做到合理、有序和科學,更好地讓財政收入最有效地服務於民生和改善民生。[>>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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