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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訪談】: 重招治頑症 [視頻] 非法、違法生産要錢不要命,礦工生命頻受威脅,不當行為屢禁不止,全國安全生産形勢十分嚴峻,國家重典直面出擊。 【最新舉措】:領導未下井將罰煤礦15萬
領導説:下井不只為了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及時處理礦井問題只是領導的本職工作,置身井下,更能間接的促進與員工的情感交流。
礦工説:領導下井了,感覺更踏實了。看得到領導,礦工心裏就踏實,有領導監督,工作就更注重效率和質量。
礦工監督領導值得一試,成敗與否關鍵在於執行,完備的監管制度是解決問題的唯一答案。
2010年上半年,重大礦難事故接連發生,安全生産形勢嚴峻,為此,國務院于7月19日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其制定了更為詳細的安全生産規範條例和處罰措施,然而,隨著雞西恒鑫源煤礦事故的發生,《通知》在地方的執行力度爆出軟肋,面臨嚴峻的考驗。
“官本位”思想誘發出“貴賤之分”的邪念:領導的命比礦工的值錢,礦工死了花點小錢就可以擺平,領導的命豈能等於幾個小錢? 加之社會分工不同,隨著社會的發展,領導漸漸脫離了社會實踐,脫離了人民群眾,滋生了腐朽的思想,認為領導和群眾是有地位差別的,不能在同一戰線上勞動。
【縣長嚇哭】小煤礦的監管情況不容樂觀,據聞,山西一次市級政府要員下礦,跟隨前行的縣委書記爬了400多米,竟然嚇哭了。【領導獨自升井】7月31日,雞西市恒山區恒鑫源煤礦發生一起透水事故,事故發生時井下共有26人,除生産礦長和值班井長成功升井外,24人被困井下全部遇難,不得不讓人浮想聯翩。
[知情權]了解本單位領導下井帶班計劃。[拒絕下井權]無礦領導下井帶班時,逐級彙報後可拒絕下井。[提前升井權]井下作業過程中,確認下井帶班領導無故提前升井後,可向班組長(隊長)申請提前升井。
[礦工監督]了解本單位領導下井計劃和安排。[部門監督]對領導下井狀況進行考核監督,並將考核結果交至上級部門。[輿論監督]在中國現有規章條文裏為數不多的提出,加強媒體監督和輿論監督。[內部監督]安檢總局對地方安監部門實施監督,這也是不多見的。
正文一共23條,13個必須分別從基本要求、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等方面,對“礦山企業領導下井”作出了制度性的實質要求。縱觀整個“規定”,權責明確、指令清晰,更在監督管理中強調了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的重要性,如能條條落實,定能為礦工井下作業提供不少安全保障。
對沒有認真執行領導幹部現場帶班制度的企業領導人,將按照擅離職守論處。如造成較大問題或導致事故發生,將追究企業領導人的法律責任。 對發現的非法違法生産經營行為,要“出重拳、下狠招,嚴格治理”。使非法違法生産行為如過街老鼠,形成整個社會人人喊打的態勢。
設立十大創新制度保障安全生産,要求所有的企業都要實行領導幹部帶班,提高工傷事故死亡職工一次性賠償標準,特別要求重大、特別重大生産安全責任事故企業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領導……
要求更加嚴格,所有企業都要實行領導幹部現場帶班制度。以往煤礦是礦領導和生産經營領導人員輪流下井帶班,這次強調礦領導與工人同下井、同升井。同時要求領導下井三班倒,每班必須上滿8小時。
“報告領導,你不下井我也不下井”的做法,後果只有兩個:被扣工資或者被開除。
權利對大多數農民工而言,高攀不起,也享受不到,他們急需能夠摸得到的“貨真價實”的權利。
如果不做礦工,他的收入對其生存的基本需求都難以滿足,他則根本沒有選擇不下井的能力。
鋻於先前的種種規範遭遇軟執行,輿論再次為《暫行規定》感到擔憂,用“領導不下井礦工就不下井”來倒逼領導下井,能否真正起到作用?礦工沒有和領導博弈的資本,如何在技術、資金、技能等方面和企業講條件?在對話失衡的背景下,礦工不下井?對不起,後面還有一大堆人等著接替你。
9日,國家安監總局正式對外公佈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暨安全監督檢查規定:明確要求煤礦領導必須下井,且不得因此降低從業人員的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領導的命和礦工的命都是極其寶貴的,礦難一旦發生,丟掉的何止是礦工的生命,礦工的整個家庭都會遭到毀滅性打擊,《通知》的出臺並非以逼迫領導下井為目的,讓領導下井是為了不出事兒,少出事兒,出小事兒。《暫行規定》的露面則是以其強硬的姿態來促使《通知》的有力執行,來保護勞動者生的權力。“拒絕下井”縱使不能徹底解決問題,卻也是一步前行的嘗試。
“礦工監督領導,不是長久之計”從現狀來看,讓下屬監督上級,讓礦工監督礦領導,實施起來著實有難度,強逼領導下井也並非解決問題的最終辦法。事實上,建立獨立的安全監督機制、嚴厲的處罰機制、健全的安全培訓以及運用先進的開採技術和礦山救護體系才是除掉癥結的根本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