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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礦難變化的是礦主與領導們的姓名,不變的是礦工們的生存環境……
在人群中生活,有錢無德也能剛?
政府如果管不好房價,失去的將是民眾的信任!
救人老伯稱是想通過宣傳教育旁觀者,如何不讓他失望
小瀋陽的“低俗”表演走紅中國 ,出自於“整個社會寬容程度的變化”。
是記者“損害商業信譽”?還是企業陰謀報復?其背後的真相,耐人尋味!
一次可以避免的災難何以發生?不知道這個問題副省長有著怎樣的答案。
公眾對碘鹽是否有選擇權?困擾了我們多年之後,該有一個明確答案。
1960年衛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公佈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不但高溫補貼低,而且適用範圍小,已無法適應新的社會經濟發展需要。[詳細>>]
《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條例》、《關於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這些這樣或那樣的關於發放高溫補貼的規範性文件,無一能得到有效落實,準確的説是無一能在建設和生産一線得到普遍落實。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這些規範性文件條款不具體,模棱兩可沒有制約性,可操作性差。這導致了“高溫補貼”的鮮為人知。正如一位農民工兄弟所言,“高溫津貼?我們倒是希望有。但工錢都是原先就説好了的,老闆肯定不會花這個冤枉錢。”[詳細>>]
長久以來,企業中工期、進度、利潤被放在首位,員工的身心健康卻被漠視了。[詳細>>] “停工即停薪”的現實也不允許勞動者隨意停工,停工就意味這些沒有任何福利保障的社會底層工人的斷糧。可以想象,濟南這八名不幸熱死的戶外工人並不是不想避開毒辣的高溫,而是停工沒有收入對於他們個人或家庭的生存來説是不可接受的。[詳細>>]
勞動者保護自己的權利,只有一個渠道是找勞動仲裁機構裁決——而仲裁又沒有足夠明確的具體法條,只好最終勸勞資雙方講和,其結果很可能是: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沒討來高溫補貼,飯碗先丟了。[詳細>>]
一些端坐于空調旁的白領,卻一邊抱怨太冷一邊受領“高溫補貼”,一些銀行業從業者的“偽高溫補貼”甚至高達萬元。這種吊詭的現象被民眾稱為“高溫補貼倒挂”。[詳細>>] 而且很少有職能部門走出辦公室,去了解轄區內還有多少戶外高溫作業的工人沒有享受到這項政策……[詳細>>]
有關部門不能總是靠一個個生命來提醒自己加強規定的執行力,高溫中暑身亡雖然不像礦難那樣驚人,但這些生命的消逝同樣應該有人為此付出代價。有關部門必須增加處罰力度,多在增強規定的執行效果上下工夫,而不是有了規定條文便萬事大吉,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做到以人為本。[詳細>>] 應將“高溫立法”工作提升日程,出臺強制性法律。如果説過去,挑戰高溫是一種敬業精神,今天,高溫已經和颱風、海嘯、暴雨一樣,成了災害性天氣,我們應將高溫關懷納入勞動者基本權益構成,用人性化、細節化、小而美的法律條文為“高溫關懷”設定操作性強的“法律直通車”,讓假大空式的“高溫作秀”無空可鑽;用約束性、懲罰性條款對違規者嚴肅處理。[詳細>>]
在出現高溫傷害事故後,工會要主動替受害者維權。不少戶外勞動者中打零工的較多,大多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一旦出現高溫傷害事故後很難索賠,工會就要替這些不幸的勞動者啟動法律程序,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詳細>>]
農民工需要工作,對勞動保障並不十分看重,可以説勞動保障對他們甚至是奢侈的。因此,讓農民工主動維護自己的權益不如主動改變某些制度,例如應以制度的形式規定,農民工高溫中暑應該以工傷事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