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視頻|網站地圖 |
客服設為首頁 |
拿什麼證明我不是精神病
自從2004年被前妻肖某和兒子小胡強行送入精神病醫院並“治療”了40多天以後,6年來重慶人胡正旺利(曾用名:胡正利)一直在想盡辦法做一件事情——證明自己沒有精神病:做司法鑒定,登報聲明,求助媒體……
他被前妻強行送進精神病醫院
今年46歲的重慶市大渡口區居民胡正旺利2004年4月與肖某離婚。那年夏天,他被肖某強行塞進了醫院救護車,打了一針後就什麼都不知道了。醒來時,他已躺在醫院的床上,被綁成一個“大”字。後來他才知道這是一家精神病醫院。他反復告訴醫生護士自己沒有精神病,也從未看過精神病門診,但沒有人聽他的。胡正旺利的兒子小胡還出具了一份委託書:因胡正旺利有病需要治療,小胡尚未成年且正在讀書,無力照顧,委託母親將父親送入醫院治療並代為照顧。這張委託書成為醫院收治胡正旺利的依據。
胡正旺利在醫院“治療”了40多天后被肖某接出來。在醫院的這些天,胡正旺利每天被喊去接藥,一次幾十顆藥,一天三次,還被做了一次手術,“什麼時候上的手術臺也不知道,下來的時候都站不起來了”,只會衝著人傻笑。
他説,2006年2月14日,肖某再次叫來精神病醫院的救護車來抓他,因提前得到消息,他到成都租房住了幾個月。回到重慶後,他不斷變換居所,租了不下10套住房,有時甚至在車上過夜。2009年11月20日,肖某又要強行送胡正旺利去精神病醫院,被110民警和鄰居阻攔。今年3月2日,肖某又到他家與其母親和鄰居發生衝突。派出所民警現場調解達成協定,約定雙方不得干擾對方的生活。但第二天,他還是接到了肖某聲稱“不會罷休”的電話。
他想盡辦法證明自己沒有精神病
胡正旺利説,2004年以前,自己除了體檢外很少進醫院,被強行送到精神病醫院“治療”,並服用了大量藥物後,他的記憶力大不如前,且常有手腳發麻的感覺。由於幾年來一直處於驚恐的四處躲藏狀態,他的生意也大受影響。他曾經在大渡口區步行街口貸款投資了一棟寫字樓,為躲避肖某的糾纏,後來低價轉讓,市值2000萬的房子只賣了900多萬,基本上沒賺錢。
2006年4月,為了證明自己並非精神病人,他委託律師申請了司法鑒定。2006年5月12日,重慶市法醫學會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書認為,胡正旺利平日生活、工作和與人交往方面未顯示出異常,在簽訂合同協議方面與正常人比較也無任何不同,惟有在妻子有無第三者插足的問題上存在偏執觀念。精神檢查中未發現其他精神異常症狀,診斷胡正旺利為偏執人格,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也就是説,胡正旺利沒有精神病。
此後,胡正旺利在當地報紙上多次登載聲明:“胡正旺利經有關專家及法醫學會司法鑒定所特此鑒定,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此之前也同樣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至今外面還有謠傳本人精神有問題,如果證據充分本人將追究造謠者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任何醫院、單位或個人在任何時候不能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或以任何人的名義帶本人去治療,否則本人將追究所有醫院、單位及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和所有相關全部經濟損失;前妻2004年與本人結婚無效;任何人在何時與本人復婚均無效。”
有沒有精神病誰説了算
據了解,精神病醫院接診病人有三種情況:一種是家屬送;第二種是公安機關送;第三種是病人自己來。第一種情況居多。
有法律人士提出,不應把決定精神病人的住院權授予監護人、家屬和病人單位,因為他們可能與精神病人有利益衝突。也不應把這種權利授予可能在精神病人住院過程中獲得經濟利益的精神病醫院。為防止濫用強制住院措施,特別是為防止某些人把強制住院當作迫害他人的工具,或防止一些精神病醫院把強制住院當作獲取不當經濟利益的手段,有必要對適用強制住院的條件加以嚴格限定。對非法強制住院的行為,應按非法拘禁論處。
北京盛廷律師事務所程明君律師認為,我國在這個問題上的確存在立法缺陷。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認定缺乏可操作的法律規定,被別人誣稱患有精神疾患的人無法得到合適的法律保護。由於他們的近親屬一旦圖謀他的財産或其他利益,就以行使監護權為由將其送往精神病醫院,而一些精神病醫院由於現在的商業化運作,往往不進行全面觀察和診斷便按親屬要求和敘述記錄病歷,所謂的病人由於被強行送進醫院往往比較狂躁,就被進行大劑量安定治療,不同程度會出現精神異常,正好坐實他們的指控。
程明君律師建議,除了狂躁型、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人以外,其他精神病人都必須先通過鑒定才能強制治療。對提出行使監護權的人應該進行法律審查,以避免他們濫用監護權,損害被監護人的利益。即使他確實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也不該將他的監護權輕率地交給積極追求監護權的人手中(未成年人的父母除外)。在監護權確立的過程中,主張監護權的人對所謂病人精神病態的陳述應不予採信。
《精神衛生法》能否解決所有問題
針對正常人被親屬送進精神病醫院引發糾紛的案例,近年的兩會上都有代表和委員呼籲儘快出臺《精神衛生法》。
但是,重慶市精神衛生中心醫教科蔣科長認為,一部法律不可能解決所有問題。《精神衛生法》草案提出給精神病人接受治療的自主權。但在我國,受傳統文化影響,一個人一旦患上了精神病,名譽就受到損害,周圍人對他另眼相看。因此,病人主動就診的可能性很小。而且,也有醫生認為,讓患者自主決定是否接受治療可能會讓很多患者錯失最佳的治療時機。不過,贊成者認為,以往常常會碰到病人要出院而家屬不同意的情況,醫生夾在中間左右為難。如果法律規定由病人決定什麼時候出院,醫生的責任也就小了。
蔣科長説,規避精神病醫院收治正常人的現象,要從三方面進行防範,一是醫生的職業道德,二是醫生的診斷水平,三是相關的法律和制度進行監督。重慶市精神衛生中心就制定了三級診治制度,對拿不準的病人要逐級會診,對病人要親自診治,不單純依靠家屬敘述病情,並且要去核實很多東西,比如財産問題,同樣一個拆遷補償問題,病人覺得不公平,家屬怎麼看,周圍人怎麼看。有很多甚至超出了一個醫生常規的工作。
“精神病醫院之所以一次又一次收治正常人,‘僅憑親屬陳述’只不過是表面原因,最根本的原因是人的健康問題已經不是某些精神病醫院所關注的內容。鋻於精神病醫院的社會敏感性,國家早就有標準規範醫院收治行為。普通公民最終被判定為精神病患者、接受住院治療,必須要經過提請、檢測觀察、收治等步驟,需要有詳細的觀察病歷。如果省略步驟,草率收治,十有八九精神病醫院的心思根本不在病人身上,他們這麼匆忙收治正常人就是為了填補床位創收。”名叫肖擎的作者撰文説,“這個問題太複雜,法律難以獨斷,任何一個環節的配合失效都有可能導致問題的發生。所以,有了《精神衛生法》就好了嗎?” (記者 朱麗亞)
責編:唐亮
相關鏈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