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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首例緩刑考驗期“禁止令”簽發 防再次犯罪

2011年05月03日 18: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中新網溫州5月3日電 (記者 李飛雲 通迅員 璐琺)5月3日上午,溫州鹿城區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小許(化名)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並規定小許在緩刑考驗期間須在法院指定的幫教基地企業內工作、生活,禁止小許接觸毒品及涉毒人員。小許若違反“禁止令”,可能會被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這是自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以來,該市第一起法院發出緩刑考驗期“禁止令”的案件。

  今年19歲的小許,福建人,去年6月,隻身來到溫州打工,在一家攝影工作室當起了學徒。不料去年年底,小許的父親不幸患了重病,這讓每月只拿幾百元學徒工資的小許犯了愁。就在此時,他在網吧認識的一個“老大”告訴小許,只要幫忙送毒品,就能拿到每天150元的報酬。小許動心了。

  今年1月25日,小許(當時還未到18周歲)受“老大”指使,在溫州市區康華路康華橋上以2750元價格,將一小包海洛因販賣給江某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查獲的毒品重3.32克。

  法院認為,小許結夥非法販賣毒品海洛因計3.32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應予處罰。鋻於其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係從犯,應依法從輕處罰。小許歸案後能自願認罪,且有悔罪表現,又是初犯、偶犯,還可酌情從輕處罰並依法適用緩刑。小許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在緩刑考驗期間須在法院指定的幫教基地企業內工作、生活,禁止接觸毒品及涉毒人員。

  判處緩刑後,鹿城法院將把小許送到該院選定的青少年犯幫教基地的設點企業裏,安排適當崗位,實行同工同酬,並對其進行“促膝式教育”和“手把手的技術培訓”,讓他邊工作邊接受幫教。

  為給異地戶籍青少年犯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鹿城法院于1999年首創異地籍青少年犯幫教基地,有選擇性地將那些犯罪時年齡不滿18周歲、犯罪情節較輕、主觀惡性小、確有悔罪表現並願意接受幫教的異地戶籍青少年犯,送入基地幫教。

  11年來,鹿城法院異地戶籍幫教基地共接納幫教對象46人,其中完成幫教42人,正在幫教4人。

  鹿城區法院少年審判庭負責人蔣茜介紹,“禁止令”是由法院簽發的一種令狀,具有臨時性、強制性和選擇性的特點。它彰顯了法律對適用緩刑的被告人,特別是未成年犯寬嚴相濟的處罰原則,更有利於幫助適用緩刑的被告人改過自新,防止其再次犯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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