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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嵩繪
核心提示
一個縣煤炭局長腐敗落馬,經查,其在北京等地有房産35處、家財過億元……號稱山西煤焦領域反腐“第一案”的蒲縣煤炭局原局長郝鵬俊案,引起社會關注。一個縣煤炭局長、科級幹部,何以能斂取如此鉅額財富?
採礦證偷梁換柱
假退股掩人耳目
官居科級的郝鵬俊,過億元家財令人震驚。
專案組在郝鵬俊家查獲的3.05億元違規違紀資金中,僅北京、海南等地35套房産的合同房價款就達1.7億元;此外,還有郝鵬俊本人及其親屬的存款1.27億元。
日前,郝鵬俊案已由山西省蒲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而以其為代表的“官煤”式腐敗,折射出煤炭領域的制度和監管漏洞。
翻開郝鵬俊的履歷,這位官員能與煤“緊密”勾結也不足為奇。1991年,郝鵬俊任新組建的蒲縣地礦局局長,2002年任安監局局長、2004年任煤炭局局長,次年因礦難被免去局長職務,2006年又復任蒲縣煤炭局黨總支書記。也就是説,郝鵬俊曾在煤炭資源豐富的蒲縣,前後掌管過與煤礦有關的三個要害機關——地礦局、安監局、煤炭局。
郝鵬俊“靠煤吃煤”,鉅額資財也來源於煤礦。蒲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時任地礦局局長的郝鵬俊即開始經營蒲縣成南嶺煤礦。當時,郝鵬俊以辦理採礦許可證為名,讓其他人出資2萬元非法購買克城鎮張公莊村委一個叫後溝洼煤礦的採礦許可證,編造謊言替換成蒲縣成南嶺煤礦,這樣,“官”和“煤”就勾結到一起。
2004年,調任蒲縣煤炭局長後,郝鵬俊的官煤勾結更加從容、“便利”。2005年8月,中紀委等部門聯合下發文件,要求以本人或以他人名義已經投資入股煤礦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限期撤資。
為掩人耳目,郝鵬俊與其堂兄、妻弟簽訂了假退股協議,並向蒲縣紀委進行了退股申報登記。而在成南嶺煤礦,他和妻子于香婷仍是“説了算”的決策者和管理者,也擁有絕對的煤礦財産所有權。在煤炭局長的“關照”下,郝家的成南嶺煤礦迅速“做大”,由一個幾十萬元投資的窯口子,發展成總資産5200余萬元的大煤礦。
非法生産有禁不止
炸藥雷管超限購買
蒲縣紀委調查表明,2007年蒲縣一次煤礦事故後,全縣所有煤礦停産整頓,但成南嶺煤礦卻有禁不止,繼續非法生産。2008年2月到8月,成南嶺煤礦《安全生産許可證》到期,縣有關部門下達《停止生産通知書》後,仍繼續非法組織生産。其間,已于2006年改任煤炭局黨總支書記的郝鵬俊還親自安排該礦越界開採,在一些採區甚至進入村莊之下採煤,給群眾生命財産安全造成嚴重隱患。
同時,2006年至2008年,通過郝鵬俊的關係,成南嶺煤礦採用誇大需求、重復申請等方式,超限額購買炸藥65.5噸、雷管20萬枚,並將這些危險物品藏到礦井下面。
這還不算,郝鵬俊將手裏的公權力“私用”到一個新“高度”:只要能謀得私利,就無所不用其極。2003年5月,郝鵬俊借部分煤礦安裝瓦斯監控設備之機,指使楊某購得13萬元礦用監控電纜,供成南嶺煤礦使用,此筆款項經其簽字後,一直由煤炭局墊付;同年11月,郝鵬俊代表成南嶺煤礦與江蘇徐州礦務局孟煤項目部簽訂合作開採合同書,12月,竟從蒲縣煤炭局財務賬戶上支付給孟煤項目部10萬元設計費。
除此之外,公安機關發現,郝鵬俊還涉嫌逃稅、貪污等多項罪名。從2003年到2008年,成南嶺煤礦通過銷售原煤不開或少開增值稅發票,少列收入進行虛假申報或不申報的手段,共偷逃稅款1871萬元。
利益巨大、隱蔽性強
煤焦領域成反腐重點
記者採訪過程中,一位煤老闆坦言,不少煤老闆“挖煤”或越界、超採,或不嚴格執行安全規章,又怕被查到停産、罰款,甚至關閉。怎麼辦,只能通過與“官員”緊密勾結,在其保護下,實現“共贏”,況且地下“挖煤”還是有很強隱蔽性的。這樣煤焦領域的相關政策不落實、制度不執行、監管不到位也就不難理解。
山西省紀檢監察部門曾對全省煤焦領域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進行專題調研,分析煤焦領域腐敗情況時指出:涉煤領域行政審批項目多,特別是辦理煤炭生産經營所需的“六證”(合法有效的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産許可證、煤炭生産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六個證件),證照數量多、程序複雜、時限過長,成本巨大。這一方面使少數領導幹部利用審批權謀取私利;另一方面煤老闆為減低開煤礦的成本,採取行賄、送乾股等手段,形成了官煤勾結、官商勾結,領導幹部也就成為非法礦點的“保護傘”。而煤焦領域涉及利益巨大,出現這樣的案子也就不足為奇了。
據郝鵬俊堂兄當庭證言,2004年到2005年間,郝鵬俊找他説上級部門要檢查有關國家幹部經商辦企業的事,讓他代替自己充當成南嶺煤礦的實際控制人,以應付檢查。郝鵬俊強調説只是應付一下,沒有風險。
針對煤焦領域腐敗問題,山西省專門成立了煤焦領域反腐敗領導小組。紀檢監察部門明確提出嚴肅查處監管部門在資源審批、生産能力核定、證照辦理、項目核準等環節中存在的設租尋租、索賄受賄等腐敗案件;嚴肅查處徵管部門在能源基金、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採礦權價款、焦炭生産排污費的徵收管理使用中存在的權錢交易、截留挪用、貪污侵吞、胡支亂花等腐敗案件;嚴肅查處黨員幹部官煤勾結、官商勾結,為非法礦點充當“保護傘”,入股辦礦、權錢交易、索賄受賄等腐敗案件。(本報記者 劉鑫焱)
責編:唐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