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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城鄉居民收入水平不斷提高,個人收入差距擴大的矛盾也日益突出。為強化稅收徵管,充分發揮稅收在收入分配中的調節作用,現就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認真做好高收入者應稅收入的管理和監控
各地稅務機關要繼續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個人所得稅管理的工作思路,夯實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管基礎。
(一)摸清本地區高收入者的稅源分佈狀況
各地要認真開展個人所得稅稅源摸底工作,結合本地區經濟總體水平、産業發展趨勢和居民收入來源特點,重點監控高收入者相對集中的行業和高收入者相對集中的人群,摸清高收入行業的收入分配規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來源,建立高收入者所得來源信息庫,完善稅收徵管機制,有針對性地加強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工作。
(二)全面推進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管理
1.要認真貫徹落實稅務總局關於推進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部署和要求,並將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管理納入稅務機關工作考核體系。稅務總局將不定期進行抽查、考評和通報相關情況。
2.要督促扣繳義務人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205號)的規定,實行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扣繳義務人已經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主管稅務機關要促使其提高申報質量,特別是要求其如實申報支付工薪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如勞務報酬所得等)、非本單位員工的支付信息和未達到費用扣除標準的支付信息。
扣繳義務人未依法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稅收徵管法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三)加強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管理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是納稅人的法定義務,是加強高收入者徵管的重要措施。各地稅務機關要健全自行納稅申報制度,優化申報流程,將自行納稅申報作為日常徵管工作,實行常態化管理。通過對高收入者稅源分佈狀況的掌握、扣繳義務人明細申報信息的審核比對,以及加強與工商、房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證券機構等部門的協作和信息共享,進一步促進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要注重提高自行納稅申報數據質量。採取切實措施,促使納稅人申報其不同形式的所有來源所得,不斷提高申報數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對未扣繳稅款或扣繳不足的,要督促納稅人補繳稅款;納稅人應申報未申報、申報不實少繳稅款的,要按照稅收徵管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積極推廣應用個人所得稅信息管理系統
沒有推廣應用個人所得稅信息管理系統和推廣面較小的地區,省級稅務機關要加大工作力度,按照稅務總局工作部署和要求,確保個人所得稅管理系統推廣到所有實行明細申報的扣繳義務人。已經全面推廣應用個人所得稅信息管理系統的地區,要按照要求,儘快將個人所得稅明細數據向稅務總局集中。
二、切實加強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項目的徵收管理
(一)加強財産轉讓所得徵收管理。
1.加強限售股轉讓所得徵收管理。要加強與證券機構的聯絡,主動掌握本地區上市公司和即將上市公司的股東構成情況,做好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徵收工作。
2.加強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所得徵收管理。要繼續加強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合作,探索建立自然人股權變更登記的稅收前置措施或以其他方式及時獲取股權轉讓信息。對平價或低價轉讓的,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的規定,依法核定計稅依據。
3.加強房屋轉讓所得徵收管理。要切實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房屋有關稅收徵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3號)等相關文件規定,繼續做好房屋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工作。
4.加強拍賣所得徵收管理。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了解拍賣相關信息,嚴格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和規範個人取得拍賣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8號)的規定,督促拍賣單位依法扣繳個人所得稅。
(二)加強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徵收管理
1.加強股息、紅利所得徵收管理。重點加強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紅利時的扣繳稅款管理,對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紅利,要嚴格執行現行有關徵免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加強企業轉增註冊資本和股本管理,對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註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徵個人所得稅。
2.加強利息所得徵收管理。要通過查閱財務報表相關科目、資産盤查等方式,調查自然人、企業及其他組織向自然人借款及支付利息情況,對其利息所得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稅。
3.加強個人從法人企業列支消費性支出和從投資企業借款的管理。對投資者本人、家庭成員及相關人員的相應所得,要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規定,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三)加強規模較大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徵收管理
1.加強建賬管理。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納稅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置賬簿。對不能設置賬簿的,應按照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等有關規定,核定其應稅所得率。稅務師、會計師、律師、資産評估和房地産估價等鑒證類仲介機構不得實行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2.加強非法人企業登出登記管理。企業投資者在登出工商登記之前,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結清有關稅務事宜,未納稅所得應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3.加強個人消費支出與非法人企業生産經營支出管理。對企業資金用於投資者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消費性和財産性支出的部分,應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等有關規定,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四)加強勞務報酬所得徵收管理和工資、薪金所得比對管理
各地稅務機關要與有關部門密切合作,及時獲取相關勞務報酬支付信息,切實加強對各類勞務報酬,特別是一些報酬支付較高項目(如演藝、演講、諮詢、理財、專兼職培訓等)的個人所得稅管理,督促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扣繳義務。
對高收入行業的企業,要匯總全員全額明細申報數據中工資、薪金所得總額,與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工資費用支出總額比對,規範企業如實申報和扣繳個人所得稅。
(五)加強外籍個人取得所得的徵收管理
要積極與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協調配合,掌握外籍人員出入境時間及相關信息,為實施稅收管理和離境清稅等提供依據;積極與銀行及外匯管理部門協調配合,加強對外支付稅務證明管理,把住資金轉移關口。各級國稅局、地稅局要密切配合,建立外籍個人管理檔案,掌握不同國家外派人員的薪酬標準,重點加強來源於中國境內、由境外機構支付所得的管理。
三、紮實開展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納稅評估和專項檢查
各地稅務機關要將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納稅評估作為日常稅收管理的重要內容,充分利用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數據、自行納稅申報數據和從外部門獲取的信息,科學設定評估指標,創新評估方法,建立高收入者納稅評估體系。對納稅評估發現的疑點,要進行跟蹤核實、約談和調查,督促納稅人自行補正申報、補繳稅款。發現納稅人有稅收違法行為嫌疑的,要及時移交稅務稽查部門立案檢查。
稽查部門要將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檢查列入稅收專項檢查範圍,認真部署落實。在檢查中,要特別關注高收入者的非勞動所得是否繳納稅款和符合條件的高收入者是否辦理自行納稅申報。對逃避納稅、應申報未申報、申報不實等情形,要嚴格按照稅收徵管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對典型案例,要通過媒體予以曝光。
四、不斷改進納稅服務,引導高收入者依法誠信納稅
各地稅務機關在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同時,要切實做好納稅服務工作。要有針對性地對高收入者開展個人所得稅法宣傳和政策輔導,引導高收入者主動申報、依法納稅,形成誠信納稅的良好氛圍;要推進“網上稅務局”建設,建立多元化的申報方式,為納稅人包括高收入者提供多渠道、便捷化的申報納稅服務;要積極了解納稅人的涉稅訴求,拓展諮詢渠道,提高諮詢回復質量和效率;要做好為納稅人開具完稅證明和納稅人的收入、納稅信息保密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責編:程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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