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咎辭職的黨政領導一年內不得重任原職相當職務

發佈時間:2010年03月31日 23: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央視網綜合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

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

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並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

    央視網綜合消息:中國官方媒體今日發佈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中規定,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

    文件中第十六條中規定,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同時受到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文件同時寫到,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處理的黨政領導幹部,應當綜合考慮其一貫表現、資歷、特長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並同時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受到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影響期滿後擬重新任用的,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徵得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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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連發四文 構建幹部選拔任用監督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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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週之前溫家寶總理健全反腐倡廉制度的聲音仍尤在耳,再結合近期中央連續下發的一系列反腐倡廉制度文件,不難發現,中央正在加快反腐倡廉制度建設的步伐,使之更快趨於完善。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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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趙德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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