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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並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
央視網綜合消息:中國官方媒體今日發佈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中規定,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
文件中第十六條中規定,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同時受到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文件同時寫到,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處理的黨政領導幹部,應當綜合考慮其一貫表現、資歷、特長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並同時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受到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影響期滿後擬重新任用的,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徵得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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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制度反腐“再出重拳”,連續授權官方媒體新華社發佈了四份關於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文件。上述文件發佈後,共同構成了事前要報告、事後要評議、離任要檢查、違規失責要追究的中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監督體系。
一週之前溫家寶總理健全反腐倡廉制度的聲音仍尤在耳,再結合近期中央連續下發的一系列反腐倡廉制度文件,不難發現,中央正在加快反腐倡廉制度建設的步伐,使之更快趨於完善。 >>>>詳細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中規定,如有突擊提拔、調整幹部,或者個人決定幹部任免或者個人改變黨委(黨組)會議集體作出的幹部任免決定等情形,可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幹部或者有關領導幹部的責任。 >>>>詳細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中規定,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民主評議、民意調查中,本地區本部門群眾滿意度明顯偏低、選人用人方面問題突出、幹部群眾反映強烈的,經組織考核認定,應當追究負有責任的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幹部的責任。 >>>>詳細
責編:趙德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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