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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03月08日 09:3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
中國網絡電視臺綜合消息: 3月8日(星期一)上午9時,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修正案草案的説明。
最大亮點:實現城鄉居民按相同比例選舉
【新聞】
【解讀】
實施城鄉同比例選舉可以説是本次《選舉法》修正案草案的最大亮點,有學者指出,這是中國改變城鄉二元結構的重要舉措,也將進一步推動中國的民主政治建設和法制建設。
有學者指出:“通過實現城鄉同比例(選舉),進一步完善了我們國家的選舉制度,能夠有利於推進我們國家的民主政治建設向前發展。實現了選舉權平等原則,實際上也落實憲法規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方面,所以它也是推進我們法制建設一個重要舉措。”
【回顧】
1953年
新中國首部選舉法制定於1953年,當時規定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各省按每80萬人選代表1人,直轄市和人口在50萬以上的省轄市按每10萬人選代表1人。“這樣規定,符合我國的政治制度和當時的實際情況,是完全必要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8日在作關於選舉法修正案草案的説明時表示。
1953年我國城鎮人口只有13.26%,考慮到我國當時工人階級主要集中在城市的具體情況,為了體現工人階級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領導地位和工業化發展方向,選舉法對農村和城市選舉每一代表所需的人口數作了不同的規定。
1979年
1979年修訂選舉法,明確了比例,縣4:1,省5:1,全國為8:1,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憲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許崇德表示,8:1當年也有合理性,當時中國的農民太多,佔到人口總數70%-80%,而農民的利益比較單一,城市人口雖然少,但城市裏行業眾多,統一比例後,如果農民代表太多,城市代表就會照顧不全面,難以全面反映各方利益。
1995年
1995年修改選舉法時,將1979年選舉法中規定的縣、省、全國4:1、5:1、8:1的比例,統一為4:1。
2007年
2007年10月,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提出:“建議逐步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這次選舉法的修改,就是為落實這一精神,完善選舉制度,擴大人民民主。
針對草案中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的規定,一些全國人大代表認為,這有利於更好地保證城鄉人民享有平等的選舉權,進一步調動全體人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統籌城鄉發展和促進社會和諧。
【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