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8日上午9時,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修正案草案的説明。
[王兆國]根據我國國體、政體,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應當體現以下原則要求:一是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選舉權,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代表,體現人人平等;二是保障各地方在國家權力機關有平等的參與權,各行政區域不論人口多少,都應有相同的基本名額數,都能選舉一定數量的代表,體現地區平等;三是保障各民族都有適當數量的代表,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體現民族平等。
這三個平等是我國國體、政體的內在要求,是有機統一的整體,不能強調其中一個方面而忽視其他方面。此外,各方面代表性人物比較集中的地方,也應給予適當的照顧。
基於以上,建議將選舉法第十六條關於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分配的規定,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口數,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以及保證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要求進行分配。”
“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根據人口數計算確定的名額數、相同的地區基本名額數和其他應選名額數構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具體分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修正案草案第六條)
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關於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名額分配的規定,合併為一條,修改為:“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本級選舉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所轄的下一級各行政區域或者各選區的人口數,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以及保證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要求進行分配。
在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中,人口特少的鄉、民族鄉、鎮,至少應有代表一人。”“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分配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的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規定。”(修正案草案第五條)
將第二十五條關於直接選舉中各選區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數的規定,修改為:“本行政區域內各選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當大體相等。”(修正案草案第七條)
這裡需要説明的是,對於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涉及到的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分配問題,採取分兩步走的辦法。第一步是集中精力,把選舉法修改好、完善好;第二步是在選舉法修改完成後,根據選舉法確定的原則,在廣泛聽取意見基礎上,統籌考慮,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決定,科學合理地分配。
責編:樊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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