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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2月26日電 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新聞發佈會,邀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綜合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就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的法律的有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以157票贊成、1票反對、1票棄權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國防動員法規定了對全體公民的責任、權利、義務。
總參動員部部長(少將)白自興介紹,在具體的一些條款設計上,國防動員法充分地考慮到尊重和保障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在這方面的規定比較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對投資或者參與投資列入貫徹國防要求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産品的企業事業單位,承擔戰略物資儲備任務的單位,給予一定的補貼和政策優惠。
二是,對因國防動員需要徵用民用資源的補償作了規定。
三是,對擔負國防勤務的人員所享受的待遇、補貼作了規定,並明確了因執行國防勤務傷亡的撫恤優待。
四是,對實施國防動員措施作出必要的限制。如明確規定採取特別措施不再必要時,應當及時終止。對免予擔負國防勤務的範圍作了明確規定。首次在法律中專門對民用資源免於徵用的範圍作了規定。
五是,明確了戰爭災害發生時當地人民政府的職責,即應當迅速啟動應急救助機制,組織力量搶救傷員,安置災民,保護財産,儘快消除戰爭災害後果,恢復正常生産生活秩序。
責編:王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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