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2月26日電 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新聞發佈會,邀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綜合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就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的法律的有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以157票贊成、1票反對、1票棄權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
總參動員部部長(少將)白自興介紹,建立科學合理、權威高效的國防動員組織領導體制,是提高國家動員能力的組織保證。根據憲法和國防法的規定,本法對國防動員的組織領導機構及其職權作了規定。一是依據憲法的規定,規定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家主席的相應職權。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脅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發佈動員令。
二是規定了國務院和中央軍委的職權。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共同領導全國的國防動員工作,制定國防動員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實施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的議案,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和國家主席發佈的動員令,組織國防動員的實施。同時還規定,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遭受直接威脅必須立即採取應對措施時,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採取本法規定的必要的國防動員措施,同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三是規定了各級國防動員委員會的職權。(1)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國的國防動員工作;(2)軍區國防動員委員會、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國防動員委員會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區域的國防動員工作。
四是規定了國防動員委員會的辦事機構的職責。國防動員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承擔本級國防動員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依法履行有關的國防動員職責。這些規定有利於加強國防動員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為有關各方履職盡責、協調一致地抓好國防動員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
責編:霍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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