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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網消息(中國新聞):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今天(29日)對黎強等31人涉黑案一審公開宣判,原重慶市人大代表黎強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7項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520萬元。其餘30名被告人中,有25人被分別判處1年至1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0年以來,黎強以渝強公司及其下屬公司為依託,利用公司、企業化管理模式對公司成員形成的制約關係,指使、授意在其員工有組織地實施聚眾擾亂交通秩序、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黎強為組織、領導者,以何永紅、來有剛、黎德明為骨幹成員,以伍樹峰、伍樹芹、張文友、付培軍等人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黎強多次指使成員聚眾擾亂交通秩序,造成交通癱瘓,致使多名民警受傷;在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情況下,黎強等人投入55輛客車從事非法營運,非法經營數額達1840余萬元,違法所得480余萬元。黎強還通過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等手段,尋求保護,逃避稅務查處。
法院認為,渝強有組織地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尋釁滋事,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行為特徵、經濟特徵和控制特徵,已經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該團夥涉案的4個被告單位中,經法院判決確定有罪的被告單位2個,重慶渝強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被處罰金1200萬元,強勁運輸公司被處罰金1150萬元,其餘兩個被告單位被宣告無罪。據了解,該案判決書長達227頁,字數達12萬多字。
責編: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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