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出臺司法解釋 明確信用卡犯罪量刑標準

發佈時間:2009年12月15日 11: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12月15日電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正式發佈了《關於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為《解釋》),《解釋》規定了相關信用卡犯罪的量刑標準,明確了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法律適用中的一系列疑難問題。《解釋》將於12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介紹,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為依法懲治信用卡犯罪活動,維護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的合法權益,保障金融市場秩序和人民群眾財産安全的一個重要的舉措。

  據了解,《解釋》共八條,主要有以下重點內容:

  (一)明確了偽造金融票證罪中“偽造信用卡”的認定,以及偽造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規定偽造信用卡1張即可構成犯罪。

  (二)明確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以及“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認定問題。

  (三)規定了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涉及1張以上信用卡的,即以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處罰。

  (四)規定了為信用卡申請人製作、提供虛假資信證明的行為,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追究刑事責任。

  (五)明確了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認定問題。

  (六)明確了“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以及“惡意透支”認定處罰的相關問題,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作了界定,以區別於善意透支的行為。

  (七)規定了對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進行信用卡套現,情節嚴重的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據介紹,近年來,隨著中國信用卡産業高速發展,信用卡犯罪活動日益增多,新的犯罪形式不斷出現,特別是一些違法犯罪分子進行信用卡虛假申請、信用卡詐騙和信用卡套現等活動已發展到公開化、産業化的程度。這些違法犯罪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不僅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侵害了銀行消費信貸資金和持卡人財産。因此信用卡風險管理關係到全社會經濟秩序和信用體系的安全穩定,加強信用卡安全管理、預防和打擊信用卡犯罪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 延伸閱讀 *********************

兩高明確"惡意透支" "非法佔有"是重要判斷因素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表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惡意透支”屬於信用卡詐騙的犯罪行為。這次“兩高”司法解釋對“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

     第一,在司法解釋中,對“惡意透支”增加了兩個限制條件:一是發卡銀行的兩次催收;二是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這裡面就排除了因為沒有收到銀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書,而沒有按時歸還的行為,持卡人沒有接到有關通知或者文書,過了一定的期限沒有歸還的,不屬於“惡意透支”。[點擊閱讀全文]

兩高明確"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犯罪三個量刑標準

    《解釋》第六條第一款明確了“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犯罪的主要構成要件,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作了解釋,以區別於善意透支行為。第二款對“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犯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規定了具體定罪量刑標準。[點擊閱讀全文]

使用POS機信用卡套現情節嚴重以非法經營罪定罪

    《解釋》第七條規定了對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以維護國家的信用卡管理秩序。[點擊閱讀全文]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1張以上信用卡信息構成犯罪

    《解釋》第三條從“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和“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兩個角度對該罪的兩個量刑幅度作了界定,規定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涉及信用卡數量1張以上的,即可構成犯罪。[點擊閱讀全文]

責編: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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