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底《侵權責任法》
作為“民法典”構架的重要部分,《侵權責任法》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利,明確民事權利受到侵害後的救濟規則,與《物權法》地位相當
本刊記者/王家敏
12月5日,歷時一個月的《侵權責任法草案(第三次審議稿)》(下稱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結束。中國人大網顯示,至12月4日下午5時,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下稱法工委)已徵求到社會各界對該草案的意見2655件。
“草案將會根據意見酌情調整,”《侵權責任法》起草人之一、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王利明告訴《中國新聞週刊》記者,調整後的草案有望在2010年“兩會”中提交,“此次審議草案較前幾次草案已有很大的改善,再經過一些細節性處理,就可以提交全國人大審議。”
案件催生的法律
作為“民法典”構架的重要部分,《侵權責任法》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利,明確民事權利受到侵害後的救濟規則,與《物權法》地位相當。但相較于《物權法草案》的七次審議,《侵權責任法草案》僅提交三次審議,難免顯得倉促。王利明認為,“從實踐需要來看,在符合可操作性的前提下,儘早出臺《侵權責任法》,利於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也有助於法官的公正審判。”
醫療事故、産品責任、交通事故等典型侵權事件幾乎每天都在發生。根據中國統計年鑒,2007年,全國法院受理權屬、侵權糾紛一審案件98萬餘件,2008年達到103萬餘件。2009年,“三聚氰胺索賠”“上海倒樓事件”“張海超開胸驗肺”等侵權糾紛也成為公民維權熱點。
“從近年熱點侵權案件中,每一個權利人都在通過不同的途徑,尋求不同的方法,積極維護自己的權利。”《侵權責任法》起草人之一,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楊立新認為,“但與權利保護請求相對應的,是維權結果的不盡人意。這與現有法律中有關侵權責任的規定較為分散、司法機關在法律適用上不一致有所關聯。”
“同時,起草《侵權責任法》的條件也已成熟。”王利明告訴《中國新聞週刊》記者,“自《民法通則》頒布後,司法部門已經積累了20多年的實踐經驗,民法學界關於《侵權責任法》的理論研究也有所發展。”
按照第十屆、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2007年《物權法》通過後,《侵權責任法草案》的修改審議被提上立法日程。2008年,法工委在《民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第八編的基礎上,形成《侵權責任法草案(第二次審議稿)》,提交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2008年12月22~27日)審議。
法工委在《侵權責任法草案(第二次審議稿)》基礎上,形成《侵權責任法草案(2009年10月19日稿)》,提交于2009年10月27日至31日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進行第三次審議,成為《侵權責任法草案(第三次審議稿)》。
大面積法律檢查
草案形成過程中進行了一系列專家論證會,包括醫療、建築等行業的專門討論會,討論方式則涵蓋常委會、民法學術界、實務界、政府部門提出修改意見等多種形式。王利明説,“這部保障私權利的重要法律涉及各界利益的平衡。”
侵權責任的利益相關者不同,其法律規範也分佈在《民法通則》和一些特別法中,甚至不少司法解釋中也有大量規定,《侵權責任法》的重要功能之一是統一法律歸責,但新舊法律之間難免出現衝突和矛盾。
“《物權法》是一個先例。目前拆遷實踐中出現的一些嚴重問題,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物權法》頒布以後,關於徵收、拆遷的配套法律法規不健全,尤其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一些與《物權法》規定不一致的規範沒有來得及修改,強拆的程序和條件也不完善,導致了實踐中的一些問題。據我了解,國務院法制辦也正在積極著手修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王利明説,“而《侵權責任法》的出臺應該儘量避免《物權法》實施中的尷尬。”
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分組審議《侵權責任法(草案)》,大量相關法律、法規與司法解釋之間的衝突問題列入討論。梁愛詩委員提出,“應當進行一項法律大檢查,把所有與侵權責任相關的法律,比如民法通則、産品質量法、醫療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知識産權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表列起來,考慮後法優於前法,法大於條例和規定,專門法與原則性法律哪個為主等原則,再作最後的定稿。”
“關於廣受關注的産品責任,草案中已有難以實施的條款,”三鹿奶粉受害嬰幼兒代理律師彭劍律師告訴《中國新聞週刊》記者,“草案第47條規定‘明知産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産、銷售,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依法請求懲罰性賠償’,這是立法的進步,但是,根據《破産法》,此類賠償屬於一般債權,企業一旦破産,賠償難以實現。”
“三鹿事件中,在企業侵權人破産後,被侵權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應當優先滿足,引起了廣泛討論。”王利明認為,“從強調生命健康這些處於更高位階的權利角度來看,賦予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優先效力,是一個比較合理的做法。關於破産後的清償還債的程序問題,則應當通過《破産法》在破産債權的順序制度中加以規定。”
“此外,醫療責任、死亡賠償‘同命同價’等也是侵權責任法制定的重要議題,相關的特別法與司法解釋也應當依據頒布後的《侵權責任法》修改。”王利明説,但這並不意味著《侵權責任法》能替代所有特別法,“實踐中的侵權類型紛繁蕪雜,一部侵權法不可能對所有問題作出詳細規定。相反,在特別法規則不得違反侵權責任法確立的基本規則下,將部分特殊侵權類型納入特別法調整,還有利於提高法律規範的針對性和直接性。”
特殊侵權類型
事實上,草案並未涵蓋社會生活中的全部損害類型,只是列舉了11種侵權行為類型和準侵權行為類型。王利明認為,“但這並不影響侵權責任法在頒布後的強大規範調整功能。”
草案規定了機動車侵權責任、醫療侵權責任、環境侵權責任、高度危險責任等特別類型,一方面,這些案件是實踐中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在整個侵權爭議中佔據了較大比例,並且有逐步上升的趨勢。
另一方面,草案採用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相結合的原則。實踐中發生的大量侵權糾紛都屬於過錯侵權,關於過錯的一般條款足以為大量的過錯侵權提供法律依據。列舉類型的侵權在侵權責任歸責原則、免責事由上比較特殊。例如,環境侵權不以污染物排放人有過錯為要件,也就是説,只要企業排放的污染物造成他人的損害,都應當要承擔侵權責任。
“還有一些應該歸為無過錯責任的特殊情況值得關注,”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全國人大代表梁慧星提出,“大小城鎮房地産開發如火如荼,而建築物因不符合安全標準倒塌致人損害事件層出不窮,包括‘四川5 12地震’‘上海倒樓事件’等,迄今未聞有建築承包商被法院判決承擔賠償責任。”
2009年6月27日,上海“蓮花河畔景苑”樓房倒塌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以其家屬與死者生前所在的裝潢公司簽署賠償協議收場。梁慧星認為,“如果《侵權責任法》沒有明確規定建築物缺陷致人損害無過錯責任的條文,則被侵權人追究建築承包商的賠償責任,就只能適用本法第六條規定的過錯責任原則,其要求被侵權人舉證證明建築承包商存在過錯,或許這就是迄今未聞有建築承包商被法院判決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因。”
王利明也同樣認為,“這的確是我國城市快速發展過程中的重要問題,在侵權法上,這個屬於物件致使人損害的特殊類型。通常來説,物件致人損害的,應當由物件的所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在建築物倒塌事件中,讓購房人承擔此種責任的確不合理。他向《中國新聞週刊》透露,“前幾次草案沒有特別規定這個問題,但在最近幾次討論會中,這個問題得到了深入的討論,基本上主張此種責任應當由開發商、建造商來承擔責任,最新的草案已經考慮加入這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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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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