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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草案:醫療機構不得實施不必要檢查

 

CCTV.com  2009年12月22日 11:11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新聞網   
專題: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

  中新網北京12月22日電 (記者 周兆軍)全國人大常委會22日第四次審議侵權責任法草案,草案第六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範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柏林説,草案三次審議稿對醫務人員不得採取過度檢查等不必要的診療行為作了規定。有的部門和單位提出,過度檢查含義不明確,難以判斷,建議刪去這一條或者刪去這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委經研究認為,為了維護患者的合法權益,對此作出禁止性規範是必要的,同時應當進一步明確不必要檢查的判斷標準。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範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張柏林表示,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六十條規定了醫療機構不承擔責任的情形。有的常委委員提出,這條規定過於絕對,草案規定的情形有的是一方過錯,有的可能是混合過錯,建議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亦應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這一條中增加一款規定:“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二十條對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産損失的賠償作了規定。有些常委委員提出,當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計算時如何確定賠償數額,草案應當作出進一步規定。張柏林説,法律委經同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在這一條中增加規定:“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草案三次審議稿規定了建築物倒塌、脫落、墜落的有關責任。有的常委委員和專家提出,建築物倒塌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産安全,對此應當作出嚴格規定。為此,草案增加一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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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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