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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為發泄在兩家飯店放“詐彈” 獲刑兩年(圖)

 

CCTV.com  2009年11月09日 10:50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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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付強在法庭上聽候宣判。張亮 攝

  一天內給兩家飯店放“詐彈”

  付強為發泄不滿編造恐怖信息一審獲刑兩年

  庭審直擊

  “本庭宣判,被告人付強犯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前次犯罪未執行完畢的罰金併入此次刑罰……”

  付強庭審中始終低著的頭此時埋得更低了。

  11月6日上午9時,被告人付強涉嫌編造虛假恐怖信息案在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第二審判庭開庭審理。記者注意到,付強並沒有委託辯護人,東城法律援助中心為其指定了一名辯護律師。

  求職受挫編造恐怖信息發泄

  “你之前和這兩家酒店發生過矛盾嗎?去過這兩個酒店嗎?”公訴人問。“沒有,都沒有。”付強答道。

  “那你為什麼打這樣的電話?”

  “因為心煩。”

  “你怎麼考慮你的行為?”

  “我沒考慮後果。”

  公訴人指控,2009年6月8日上午,付強特意買了一個新的手機號。18時許,付強用此號兩次向北京市平谷區漁陽酒店撥打電話,謊稱該酒店內有炸彈,致使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出動29名民警排查爆炸物,導致漁陽酒店被迫停止營業約四小時。

  當日19時許,付強又向北京市東城區新僑飯店撥打電話,謊稱其已在該飯店內放置炸彈,致使北京市公安局及東城分局出動數十名民警排查爆炸物並封鎖外圍現場。

  付強曾因盜竊和搶劫“兩進宮”,因在獄中表現良好,皆獲減刑。僅因“心煩”便有如此舉動,付強的犯罪動機令人費解。

  記者在庭後採訪中了解,付強刑滿釋放後多次找工作碰壁,因而心煩想發泄不滿。

  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界定成焦點

  根據刑法第291條第一款,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構成要件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但法律和司法解釋並未對此具體界定,因此庭審中控辯雙方主要圍繞這個問題進行了辯論。

  公訴人指控,“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是指造成社會公眾的心理恐慌,嚴重擾亂正常的生産秩序、生活秩序、工作秩序和教學、科研秩序等。付強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的行為直接導致兩家飯店被迫中斷營業,公安機關出動大量警力排查爆炸物,房客恐慌疏散,該行為已經嚴重擾亂了酒店的經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

  辯護人辯稱,第一,沒有確鑿證據證明付強給漁陽酒店撥打過電話。第二,新僑飯店實際並未停業,只是在未驚動房客的情況下對空房進行了排查,付強的行為並未造成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後果。

  “儘管新僑飯店沒有疏散房客,但其本身地處北京核心地帶,公安機關出動了大量警力對現場進行布控,對民眾造成的心理恐慌毋庸置疑。”公訴人指出,不能因為沒有疏散顧客就判斷出沒有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而且該飯店為涉外單位,其社會負面影響更是不可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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