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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浙江台州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局長受賄獲刑六年

 

CCTV.com  2009年11月05日 18:03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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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台州11月5日電(記者 袁爽)今天,浙江省台州市路橋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原台州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局長李嘉受賄一案,一審判決其有期徒刑6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2萬元;並追繳贓款人民幣6萬元上繳國庫。

  據了解,李嘉于1995年調到台州市國土資源局工作,當時張瑞祖是該局副局長之一,對於李嘉的工作能力,張局長都曾給予了肯定和讚賞。1997年,張瑞祖離開了國土資源局。到了2004年3月,李嘉擔任了台州市國土資源局土地利用處處長,該部門主要負責對建設用地的審批,而作為處長,某些環節也必須要有李嘉的簽字。此時,張瑞祖早已下海經商,成為了某大房地産公司的副總。

  就在2004年上半年的一天,張瑞祖打電話約李嘉見面,見面之後,張瑞祖告訴李嘉,自己公司在路橋螺洋那邊有塊土地報批需要幫忙一下,並拿出一個事先準備好的袋子交給李,李收下了。

  昔日的“老領導”居然反過來給“部下”送錢了。這正是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一筆受賄3萬元。另外,公訴機關還指控在2005年下半年,也在其任台州市國土資源局土地利用處處長期間,李嘉在辦公室非法收受了某金屬有限公司戴總所送的人民幣3萬元,並在工作中給予關照。

  庭審進行了整整一個上午,從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到舉證質證階段,再到兩輪法庭辯論,再到最後陳述階段,李嘉共準備了十幾頁的材料,不放過任何一個發言機會為自己辯解。李嘉和他的辯護律師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兩節受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李嘉沒有利用職務之便。但最後法院認為他們的辯護意見與事實、與法不符,未予以採納。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李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錢財共計人民幣6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並認為李嘉在庭審過程中,認罪態度較差,故酌情予以從重處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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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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