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麗水10月28日電(記者 袁爽 通訊員 任正東)記者今天從浙江麗水市龍泉法院獲悉,浙江麗水龍泉市建設局原局長、黨組書記張春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五萬元,上繳國庫,其違法所得人民幣十一萬元予以追繳。
現年四十多歲的張春生,正值事業發展的黃金時期,案發前任中共龍泉市委宣傳部副部長、龍泉市廣播電視臺臺長、總支部委員會書記,並且歷任龍泉市計劃生育局局長、龍泉市建設局局長、黨組書記,因涉嫌受賄罪,于2009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5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根據檢察機關指控,2007年春節前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張春生(時任龍泉市建設局局長、黨組書記)因玩牌輸了錢之後打電話給邱春生,問其是否有錢,如有給他送人民幣20000元錢過來。邱春生意識到這是一次與建設局局長搞好關係的好機會,於是馬上回家取了人民幣20000元,駕車來到張春生指定的龍泉市新華電影院附近,將人民幣20000元送給被告人張春生,張春生予以收受。
龍泉春生大型房産公司老總劉春生為了與時任建設局局長的被告人張春生搞好關係,以利於其在龍泉市開發的房地産項目,特邀請張春生攜建設局的幹部到麗水考察該公司所開發的房地産樓盤。當晚這位老總來到張春生住的房間,從隨身攜帶的包中取出人民幣10000元以考察經費的名義送給張春生,張春生予以收受。
據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春生在擔任龍泉市建設局局長期間,于2006年8月至2008年10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現金人民幣110000元,併為他人謀取利益。
龍泉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張春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1100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春生的親屬在其案發後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完)
責編:王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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