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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潼南原副縣長庭上要求人身保護 稱得罪過人

 

CCTV.com  2009年11月05日 02:49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重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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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新生

  昨天,市(重慶市)一中院開庭審理潼南縣委原常委、常務副縣長譚新生涉嫌受賄一案。庭審中,譚新生承認收受“禮金”、“獎金”的事實,但他辯稱:“我沒有受賄動機,所履行的是正常職務行為,是為了發展,體現了發展才是硬道理。”

  公訴機關指控,現年55歲的譚新生,在2001年到2006年期間曾擔任潼南縣委常委、副縣長、常務副縣長、縣規委會副主任等職務,分管過工業、鄉鎮企業、建設、規劃、市政等工作。在任職期間,譚新生利用手中職權,接受多人請托,在工程招投標、小區規劃調整、企業兼併、調低企業人防費用等問題上為他人謀利,並通過低價購買門面、收“禮金”等形式,接受鄧某、吳某、王某等人“饋贈”共計83.99萬餘元。案發後,譚新生及家人已退還贓款50萬元。

  公訴人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譚新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多名請託人謀利,並多次收受他們錢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應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昨天庭審中,譚新生承認收了錢,但他辯解自己沒有索賄意圖,是在履行職務,是為了發展經濟,沒有損害國家利益。鄧某、吳某等人都是他幾十年的朋友,互相之間禮尚往來很正常,不應算受賄。譚新生的辯護人則對部分事實、受賄金額等提出異議,認為譚新生認罪態度好,有自首情節,且體弱多病,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做事的不如搗亂的!”在最後陳述中,譚新生當庭申請人身保護。他稱,自己在縣裏工作了幾十年,難免得罪過一些人,他還收到過“恐嚇信”、“死亡威脅書”等。

  由於案情複雜,法院沒有當庭宣判。

  低價買門面算不算受賄?過節收錢算不算禮尚往來?……昨天庭審中,控辯雙方就這些問題針鋒相對。

  法庭交鋒5大焦點

  焦點1

  低價買門面

  是“投資回報”?

  2001年,鄧某找到譚新生,表示想接下潼南縣江北新城一建設工程,但錯過了招投標報名時間,想請譚通融。在譚新生幫助下,鄧某順利報名並拿下該工程。為感謝譚新生照顧,鄧某將公司開發的門面,以每平方米800元的低價賣給譚新生,而此處門面均價在2000元左右,譚為此少支付12萬餘元。門面記在譚新生女兒名下。

  律師:譚新生以優惠價格購到門面,這是投資回報,不是受賄。鄧某在開發項目時缺乏資金,譚及時給予了投資幫助,而他也正想要一處門面,便以此種方式成交。在房地産業,這種回報並不算高。

  公訴人:譚新生應該知道,他能得到這個低價門面是因為他借用職權,在工程招標、建設方面,給了鄧某關照,為其謀取了利益。譚新生購買門面,少支付了12萬餘元,這是變相受賄。

  焦點2

  18萬元

  是借款還是受賄?

  因規劃問題,鄧某修建的門面項目面臨停工。2006年,他找到譚新生幫忙,在譚的幫助下,鄧某拿到臨時規劃許可證,完成工程。隨後,在譚示意下,鄧某將一個40多平方米的門面“贈送”。2008年,該門面拆遷,鄧某又將18.5萬元的拆遷款存入譚指定的賬戶。

  譚新生:我和鄧某是多年的朋友。平時有借款往來,幾十萬我也幫他借。因為關係好,基本不用打欠條。今年1月,他説要還我錢,我便叫他存在銀行了。我不知道是門面拆遷費,主觀上也沒有索賄故意。

  公訴人:是借款就應該有憑證,但對方並未提供。證據顯示,在送錢時,譚和鄧某有充分聯絡,對錢的來源是知道的,對如何處理、安排、存款途徑也有約定。這根本不是借款返還。

  焦點3

  過節收錢

  是“禮尚往來”?

  2003年底,張某為使開發的樓盤升值,希望由自己出資修改附近道路。張某找譚新生提出要求,很快,譚便帶領規劃、市政、堤防等部門到現場勘察,並通過方案。事後,張某在2005年和2006年春節期間,以拜年名義分兩次送給譚新生5萬元,並希望他繼續關照。

  律師:張某的請托事項發生在2003年,而送禮則在2005年和2006年,和感謝請托沒有聯絡。事實上,譚新生和張某是老朋友,遇到節日,他也會送禮給張某。因此,這些錢只算“禮金”。

  公訴人:行賄發生在傳統節日就能算“禮金”?要是這樣,所有的行賄人都會選擇在國慶、中秋、春節行賄,而刑法的規定就是一紙空文。鄧某、張某等人之所以給譚送禮,是因為譚新生利用手中職權,為他們謀利,借拜年之名,行受賄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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