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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涪陵黑老大周小波二審維持原判20年(圖)

 

CCTV.com  2009年11月05日 12:11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華龍網   
專題:重慶掀起打黑除惡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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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周小波涉黑案宣判 重慶市三中法院供圖

  重慶涪陵“黑老大”周小波在短短6年時間裏,通過多種違法行為,積累了數百萬元財産。今日上午,記者從重慶市三中法院獲悉,以周小波為組織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二審宣判,維持對周小波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對侯順利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六個月等一審判決。

  周小波一審被判20年 提起上訴

  涪陵區法院一審,認定周小波、侯順利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判決周小波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判決侯順利有期徒刑十九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認定聶高進、陳亞軍等9人分別參與上述犯罪,構成相應罪名,分別判處一年至十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審宣判後,周小波以自己的行為不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一審認定的罪名均無依據為理由,提出上訴,要求二審改判無罪。侯順利、冉進、陳亞軍、曹慶川、聶高進提出一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原判量刑過重等上訴理由。

  組織成員集中食宿 老大不時召集開會

  經二審審理查明:周小波刑滿釋放後,于2005年開始跑運輸,經營磚廠,做建築工程,其妻肖敏在涪陵區白濤鎮經營銷售河沙,為了壟斷市場和處理生産經營中以及社會上的“事情”,周小波將侯順利、聶高進、陳亞軍、曹慶川、冉進等人糾集在一起。侯順利聽從周小波吩咐,聶高進、陳亞軍、曹慶川、冉進等人聽從侯順利吩咐。侯順利、聶高進、侯傑統一租房食宿,租房內存放了大量兇器。通過採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進行敲詐、強買強賣、充當“黑保安”等多種方式斂財,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

  幾年來,以周小波、侯順利為組織者、領導者,以聶高進、陳亞軍、曹慶川、冉進等人為參加者,逐漸形成了成員固定、層次分明、組織結構較為嚴密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了故意傷害、敲詐勒索、非法拘禁、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故意毀壞財物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嚴重危及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産安全,在當地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其中,該團夥實施故意傷害三次,重傷3人,輕傷1人;自2007年8月到2008年7月在涪陵區白濤鎮尋釁滋事十一次;強迫交易一次,成功壟斷涪陵白濤的河沙銷售;敲詐勒索二次,勒索金額16500元;故意毀壞財物一次,價值6120元;非法拘禁1人。

  法院二審維持原判有期徒刑20年

  法院二審認為:周小波先後糾集侯順利、陳亞軍、聶高進、冉進、曹慶川等人,形成為一個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除為周小波生産經營採取非法手段提供保護外,又多次實施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敲詐勒索、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在長期的違法犯罪活動中,形成了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和基本固定的組織成員,其中周小波作為該組織的組織、領導者,被稱為“大哥”;侯順利作為該組織的領導者,與該組織的成員及一般參加者之間形成了相對固定的領導和被領導關係。被告人聶高進、陳亞軍、曹慶川、冉進、侯傑等人在該組織中直接聽命于被告人侯順利,侯順利並將周小波的意圖上傳下達,帶領組織成員執行該組織的意圖,從而在該組織中形成層級分明的領導和被領導關係。在長達二年多的組織活動中,該組織成員形成了 “大哥有錢,在黑白兩道都吃得開”、“出事後有大哥擱平”的觀念,被安排人員只要知道是大哥的事,均積極參與,從未表示過異議。該組織的犯罪行為已經同時具備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解釋中關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構成的四個要件,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周小波、侯順利的行為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應按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聶高進、陳亞軍、冉進、曹慶川的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應按其參與的犯罪處罰。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據此,市三中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 闕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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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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