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輿論監督入法,昆明破冰意義大

 

CCTV.com  2009年08月14日 11:06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每日電訊  

  干擾、阻礙新聞媒體依法開展輿論監督者將被問責直至追究法律責任──即將出臺的《昆明市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中的這一條款,近期引發了強烈的社會關注。

  有關專家認為,將“文件支持”轉為“法律支持”的輿論監督,有利於新聞改革與創新,促進社會健全發展。

  破冰之舉:輿論監督進入地方法規

  2008年以來,昆明市實行多項措施對輿論監督予以重要支持。例如《昆明市行政效能新聞監督制度》明確“若拒絕、干擾和阻礙監督,以及對新聞監督有關人員打擊報復者,將視情節給予問責處理,構成違紀的給予黨政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再有《昆明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推動工作落實的決定》中提出“新聞單位要加強對行政執法情況的輿論監督,對有錯不糾、拒不接受監督的典型案例,予以公開曝光”等。

  今年初,媒體報道昆明松華壩水源保護區內有人大面積毀林開荒,引起了昆明市人民檢察院的注意。該院派員介入後發現了個別幹部的失職瀆職行為,於是進行了查處。

  “這只是其中一例。”昆明市檢察院副檢察長滕麗介紹,新聞輿論監督在昆明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的查處中一向發揮著重要作用,檢察院把新聞報道作為重要線索,派員了解其中是否存在失職瀆職、構成犯罪等情況。

  7月21日,《昆明市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開始徵求意見。該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新聞媒體應當對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及其國家工作人員履行職務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輿論監督內容進入地方法規條款,廣大網民、新聞媒體對此紛紛發表評論,多數人表示贊成,也有持懷疑態度者。“從此事的關注度,可看出當前群眾參與監督的願望極為強烈。”《生活新報》記者溫星認為,黨的十七大要求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輿論監督的本質就是群眾通過媒體對公共事務進行監督,隨著新興媒體尤其是網絡媒體在輿論監督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加上傳統媒體的改革步伐加快,輿論監督迫切需要法律的保障。

  “以前,這樣的保障不能説沒有,但只是理論規定的籠統權力和文件賦予的原則性權力,力度是不夠的。”

  據溫星分析,政府文件中保障輿論監督的條文不時可見,但這是一種小範圍、內部的規範,其能否落實帶有一定隨意性。他説:“我當了這麼多年記者,採訪多次遇到過阻礙,這就很能説明問題。這次昆明市把‘文件支持下的輿論監督’轉為‘法律支持下的輿論監督’,這種法規保障順應了群眾對於知情權、監督權被保障的強烈意願,因此受到廣泛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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