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2月25日電(記者顧瑞珍、譚浩)根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的建議,侵權責任法草案將於12月26日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表決前,這部法律草案根據本次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又作出多處修改。
“醫學文書”一詞含義過寬,建議修改為“病歷”
此前,侵權責任法草案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洩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醫學文書及其有關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草案四次審議稿多項條款中“醫學文書”一詞含義過寬,不夠清楚,應當將其修改為“病歷”。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用衛生部有關規定中的表述,將這幾條中的“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修改為“病歷資料”。
醫療機構先行賠償後有權向缺陷産品的生産者追償
草案四次審議稿規定了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等造成患者損害的賠償責任。此前的侵權責任法草案規定,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産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可以要求生産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協商賠償。
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應當在這一條中進一步明確規定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生産者追償。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這一條中“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可以要求生産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協商賠償”的規定,修改為“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産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細化建築物倒塌致人損害的責任賠償
草案四次審議稿規定了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賠償責任。
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建築物倒塌有多種原因,有的是建築物質量不合格,有的是建築物年久失修,有的是業主擅自改變建築物承重結構,不宜都由建築單位、施工單位承擔責任。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草案進行修改,並增加一款規定:“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責編:趙德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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