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2月2日電(記者陳菲)2004年,國務院發佈《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確定了“經過十年左右堅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實現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由此拉開了全國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進程。如今,時間過半,依法行政進展如何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主要問題之一。
2日,國務院法制辦召開了“全國法制辦主任法規司司長會議”。會議不僅總結了《綱要》實施五年多來政府法制工作,更提出了今後五年政府法制工作的新思路,新方向,在政策上、措施上為加快實現法治政府建設目標提供了新的支持。
新思路:著眼不足實現“五個轉變”
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曹康泰在會議上表示,《綱要》實施五年來,我國政府法制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也應當看到,政府法制工作與推進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要求相比,與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相比,還存在不小的差距:
——政府立法中一些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法律、法規、規章還沒有及時擬訂;立法協調機制還不夠健全;立法聽取意見機制還不夠完善,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博弈還不夠充分;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還不夠健全,公開聽取意見在有的地方和部門存在流於形式的傾向。
——行政執法程序還不夠完善,規範行政執法的措施不夠有力、方法還不多。
——備案審查力量不足,重備輕審的現象依然存在;行政復議體制、機制還不夠完善,對違法的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的糾正力度還需要加強;政府法制監督功能尚未得到充分發揮。
——對關係政府法制工作全局的綜合性、體制性、前瞻性問題思考不深、研究不透,政府法制理論儲備不足,理論對實踐的有效指導作用還沒有很好發揮。
——一些地方和部門、特別是一些市縣政府法制工作還比較薄弱。許多地方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的地位、力量與其承擔的職責還很不適應,一些縣級政府仍然沒有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有些政府法制工作人員的素質還不適應工作的需要。
曹康泰説:“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在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方面的參謀、助手和顧問作用的充分發揮。”
為了適應新形勢的要求,國務院法制辦提出了今後五年政府法制工作應當努力實現五個轉變:一是在工作理念上,實現政府行為從以管理為主向管理與服務相結合轉變;二是在規範行政行為的內容上,從以規範行政執法行為為主向既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又規範行政組織、行政決策、行政監督、行政爭議解決轉變;三是在規範政府管理方式上,從以政府單向管理為主向政府與企業、政府與社會互動式管理轉變;四是在推動依法行政動力機制上,從以自上而下推動為主向自上而下推動與自下而上推動相結合轉變;五是在工作安排上,從以全面推進為主向全面推進與重點突破相結合轉變。
政府立法:增強科學性、針對性和可行性
據介紹,2004年至2009年11月,國務院共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議案46件,制定行政法規160件。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共制定規章3723件,國務院各部門共制定規章1333件。
政府立法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心之一。雖然近年來,政府立法工作一直在致力於提高質量,努力做到事理、法理、情理、條理的有機統一,然而實踐中,有些政府立法項目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可行性還需進一步增強。
為此,曹康泰表示,將進一步完善公眾參與機制,擴大法律、法規和規章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範圍,並積極探索建立意見採納和處理情況反饋制度,探索政府立法聽證的程序和方式,建立政府立法聽證制度。對於公眾意見的處理和反饋機制,曹康泰表示,雖然不可能對每一條意見都逐一回復,但是還是應該給公眾作一個綜合性的答覆:收到多少意見,分哪些類,哪一類問題被採納了,哪些沒有被採納。重要的意見可以採用書面形式等專門作出答覆。“如果這個機制不建立,公眾的意見得不到很好的反饋,公眾參與政府立法的積極性就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曹康泰説。
對於政府立法中立法爭議的解決,曹康泰表示,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要在法律、法規、規章起草工作中發揮主導、協調作用,對事關全局、涉及人民群眾重大利益的政府立法項目,對涉及多個部門或者部門意見分歧較大的立法項目,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組織起草。
行政執法:研究建立行政執法級別管轄制度
行政執法事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全面正確實施和法律制度的權威,事關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的維護。
在我國一些行政執法領域,還存在多頭執法、多層次執法的問題。多層執法隊伍都在執法,無利則推、有利則爭的現象時有發生,容易造成矛盾和爭議,不利於維護百姓的合法權益,對政府形象也帶來不好的影響。
針對這一突出問題,曹康泰表示,要研究建立行政執法級別管轄制度,減少行政執法層次、適當下移行政執法重心。同時健全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明確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範圍、主體、權限、程序、責任等內容,推進這項工作深入開展。
在完善行政執法程序上,曹康泰表示,要研究建立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制度,對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權限、方式、文書格式等作出明確規定。研究啟動行政收費立法工作,對行政收費的範圍、徵收主體、設定權限、收費程序、費用管理等作出規範。在研究現行法律、法規、規章中有關規範行政程序的規定並總結行政程序立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適時啟動統一的行政程序立法工作。
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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