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規定》政府具體行政行為須通過法制審核

  市政府昨日下發了《具體行政行為法制審核工作規則(試行)》,今後市政府所有具體行政行為均須通過法制審核。

  按照工作規則要求,市政府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制審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局負責,法制審核的主要內容為:是否屬於本級政府法定職權範圍;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或其他規範性文件是否正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作出的決定是否合法、適當等。

  今後,以市政府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未經市法制局進行法制審核的,不得繼續運轉,不得呈報市政府領導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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