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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拒絕公開信息被訴 政府要負舉證責任

 

CCTV.com  2009年11月03日 04:42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大洋網-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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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絕公開信息被訴政府要負舉證責任

  最高法就相關司法解釋公開徵求意見

  被告依法應當公開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法院應當判決被告限期公開。

  被告拒絕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應對拒絕根據及履行義務的情況舉證。

  本報訊 (記者練情情)《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一年多來,引發了不少行政案件,以公民申請信息公開被拒而狀告政府的案件居多。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修改意見和建議。

  徵求意見稿對哪些政府信息應該屬於不應該公開的範圍列明了五種情況,包括經有關主管部門或同級保密工作部門依法確定為不公開的,尚處於討論、研究或者審查過程中的政府信息,公開可能影響正常行政管理活動和行政目的實現等情況。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可以一併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對涉及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的特殊的證據規則作出明確規定是徵求意見稿的一大亮點。徵求意見稿規定,被告拒絕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應當對拒絕的根據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説明理由義務的情況舉證。被告主張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提供經過合理查詢的證據;原告能夠提供被告保有政府信息線索的,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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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彭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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