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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偵查監督廳就職務犯罪批捕權上提一級答問

 

CCTV.com  2009年09月04日 22:59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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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廳負責人就《關於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的規定(試行)》答記者問

  新華網北京9月4日電(記者隋笑飛)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出臺了《關於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的規定(試行)》(簡稱《規定》),明確規定了省級以下(不含省級)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報請上一級檢察院審查決定。4日,高檢院偵查監督廳負責人就《規定》的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規定》確立了上一級檢察院決定逮捕的模式,其理由是什麼?

  答:這項改革之前,職務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逮捕、起訴均依法由同一個檢察院辦理,權力較為集中。儘管內部有分工和制約,但容易産生監督制約不到位的問題。《規定》改革了檢察機關內部的辦案機制,確立了上一級檢察院決定逮捕的模式,能夠最大限度地強化內部監督制約,也符合社會各界要求對職務犯罪逮捕加強監督、提高辦案質量的期待。

  問:《規定》要求職務犯罪案件審查逮捕決定權上提一級,是不是意味著下級檢察院的偵查監督部門不對該院報捕案件進行審查?

  答:下級檢察院偵查部門對職務犯罪嫌疑人報請上一級檢察院逮捕時要先經本院偵查監督部門審查,報本級院檢察長或檢委會審批後,再報上級院審查決定。此外,下級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仍承擔職務犯罪案件的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等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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