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7日電(記者陳菲)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27日表決通過了人民武裝警察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新華社受權全文播發這部法律。
人民警察法共七章三十八條,分別為總則、任務和職責、義務和權利、保障措施、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
法律規定,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擔負國家賦予的安全保衛任務以及防衛作戰、搶險救災、參加國家經濟建設等任務。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是國家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
法律對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安全保衛任務的範圍予以明確規定,並指出調動、使用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安全保衛任務,應當堅持嚴格審批、依法用警的原則。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規定調動、使用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法律規定,人民武裝警察執行任務,應當服從命令、聽從指揮,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人民武裝警察不得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交通工具、住所、場所;不得洩露國家秘密、軍事秘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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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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