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 (記者王研)原告起訴被告越界開採礦産,要求賠償損失5萬元,經法院測量後,原告要求賠償的數額居然翻了570倍驟升至2851萬元;在省、市兩級法院的判決書中,被告公司的名稱竟然都是錯的;而此後省高院為了糾錯出具的《民事裁定書》中,又再次出現了錯誤。
2005年7月9日,雲南華坪縣大華煤炭公司以越界開採為由,將華坪縣焱光實業有限公司起訴至華坪縣法院,索賠5萬元。法院委託相關機構進行鑒定,結果産生後,大華公司于2005年底把訴訟請求變更為2851萬餘元。此案於是上移麗江市中院審理,並於2006年11月作出一審判決:焱光公司停止侵害,賠償大華公司1662萬餘元。案件經雲南省高院二審後,2007年底判決維持原判。
在麗江市中院和雲南省高院的一審、二審民事判決書中,被告的名稱均為“華坪縣焱光實業有限責任公司”。而麗江市華坪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證明則認為:工商依法登記的公司名稱為“華坪縣焱光實業有限公司”,“華坪縣焱光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從未登記過,對此名稱不予認可。公司名稱多了“責任”兩個字。
“這其實是個筆誤。”雲南省高院兩位法官坦言,自己存在審查不嚴的問題,是有責任的。
此案最終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注,並調走了卷宗進行審查。
就在卷宗被調走之後,蹊蹺的事情再次發生:為補正判決書上的筆誤,雲南省高院于2009年4月27日作出《民事裁定書》,這份裁定書這樣表述:“本院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對華坪大華煤炭有限責任公司與華坪縣焱光實業有限一案作出的(2007)雲高民一終字第83號民事判決書中,文字上有筆誤,應予補正,現裁定如下:‘華坪縣焱光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應為華坪縣焱光實業有限公司。”
仔細看這份百字左右裁定書,人們發現其中又有錯誤:在第一次提到華坪縣焱光實業有限公司時,載定書的表述為“華坪縣焱光實業有限”,顯然漏掉了“公司”兩個字;另外,裁定書連案由都漏掉了。 (本文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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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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