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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一公司違法採礦獲法院判決支持引質疑

 

CCTV.com  2009年07月10日 09:38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青年報   

  雲南省玉溪市天馬金屬製品有限公司董事長雷彧這幾天心神不寧。7月1日,她通過律師給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了一份《緊急情況報告》,《報告》稱:“文山金山商貿有限公司以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合同有效為由,正使用從違法途徑獲取的炸材,不顧法律規定,不顧生命及財産安全,繼續進行違法開採。”

  雷彧説:“金山公司一直在沒有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的情況下違法進行開採,且在開採過程中有大量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安全隱患極大。一審法院支持其繼續開採的判決書下達後,金山公司以幾百元的勞務費雇用當地農民違法開採,完全不顧礦工安全。如果再這樣下去,後果不堪設想。”

  一份合作協議引發的官司

  雷彧是天馬公司的新任董事長。其前任董事長由於在申請探礦權證、採礦權證辦理過程中,“因各種原因,需要金山公司支持配合”,遂于2006年9月30日與金山公司簽署了一份《文山縣官房礦區開發合作協議》,同意在天馬公司採礦區方位內“讓出一塊由乙方(即金山公司)開採”。

  然而,這份“合作協議”卻給天馬公司帶來了許多麻煩。

  2008年3月25日,金山公司由於開採的7號坑井下沒有通風口,風質滿足不了安全生産要求,排渣廠威脅下方工棚安全,通風風質、風量不符合安全規程等原因,被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文山縣安全生産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但直到2008年6月4日,金山公司都沒有做任何整改,致使天馬公司受到安全生産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

  2008年8月14日,金山公司因越界開采收到雲南文山藍天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要求其停工的通知,但金山公司沒有停止開採。

  2008年11月11日,天馬公司給金山公司下發了一份《關於治理整頓並暫停供應炸材的通知》。《通知》稱:“近期總公司4號坑道已明顯受到來自7號坑道爆炸産生的衝擊力和震力,已經嚴重影響了4號坑道的正常安全作業”、“鋻於7號坑道明顯存在的安全隱患,暫時停止7號坑道的炸材供應。本著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對7號坑道進行治理整頓”。

  然而,令人沒有想到的是,金山公司不僅沒有對安全生産進行治理整頓,相反認為“天馬公司讓其蒙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把天馬公司告到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天馬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向其支付違約金1000萬元,並繼續履行合同”,同時還要求“天馬公司在其採礦權屬範圍內明確其坑口和採點”。

  接到法院傳單的天馬公司深感意外。

  “金山公司沒有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就進行開採,其開採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但無證開採的金山公司敢把有採礦權的天馬公司告上法庭,就是認為天馬公司違背了《合作協議》的約定。”天馬公司代理人、雲南劉胡樂律師事務所律師萬立説。

  他指出,天馬公司前任董事長與金山公司簽署的這份協議,名為礦區開發合作協議,其實是對採礦權的非法轉讓,本質上是無效的。

  他説:“所謂礦區合作開採經營,是指礦業權人引進他人資金、技術、管理等,通過簽訂合作合同約定權利義務,共同勘察、開採礦産資源的行為。該案中,被告並未引進原告任何資金、技術及管理,雙方顯然不屬於礦區合作開採經營。從雙方協議約定可以看出,原告對其開採的部分礦區行使的其實是所有者的權利,雙方所簽的《合作協議》違反了《礦産資源法》、《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礦業權出讓管理暫行規定》、《雲南省探礦權採礦權管理辦法》等法規。”

  為此,他們向法院提出了反訴請求,要求法院解除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反訴狀稱:“金山公司違反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濫採濫伐,違反協議規定進行越界掠奪性開採,並拒付管理費用和開採成本,其嚴重的違法違約行為不僅損害了天馬公司的合法權益,還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雙方協議不能繼續履行,金山公司濫採濫伐的行為應被制止。”

  同時,他們還申請一審法院對金山公司開採的礦洞及已採出的礦石採取保全措施,並提供了合法、有效的擔保。然而,一審法院沒有對該申請作出答覆。

  而開庭審理後的結果更加令人意外。法院駁回了天馬公司的反訴請求,認為“《合作協議》的內容和相關事項雖然不具齊全,但卻是被告與原告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簽訂的,協議內容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屬有效協議,依法應予保護。”因此,法院判決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合法有效,應繼續履行,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300萬元,並向原告明確7號洞的坑口位置。

  制止金山公司的違法行為需高院同意?

  今年6月5日,不服一審判決的天馬公司向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

  上訴狀稱:“一審法院以金山公司已投入大量資金進行開採、如解除合同將會對其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為由,判決雙方繼續履行合作協議,這種繼續履行合同的理由不禁讓人懷疑法院在審理該案時是否站在中立的立場?”“儘管雙方在協議中約定天馬公司向金山公司提供炸藥,但在金山公司不具備安全生産許可的條件下,天馬公司只能暫停向其提供炸藥。這種遵守法律規定、保障生命及財産安全的行為,怎麼能被認定成是違約行為呢?”“金山公司沒有按照協議約定配合天馬公司辦理採礦許可證,已經違約在先;自2006年年底進入官房礦區開採以來,沒有按照協議約定向上訴人繳納任何管理費用,也沒有按照約定開採,而是越界開採、濫採濫伐。一審法院對被上訴人的種種違約行為視而不見,有何公平可言?”

  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天馬公司另一代理人、雲南劉胡樂律師事務所律師劉胡樂表示了他的擔憂。他説:“這一判決一旦生效,將對類似案件起到指導性作用。而且,生效判決是有證據作用的法律文書,一旦生效,就有可能造成混亂,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也將變成對抗司法判決,後果十分可怕。”

  令人不安的是,正如雷彧及其代理人所擔憂的,儘管天馬公司停止向金山公司提供炸藥,但金山公司利用其他途徑獲取炸藥,1個月以來,仍然繼續進行著開採。

  “金山公司之所以這樣無視法律規定、變本加厲地違法開採,無非是仗著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雷彧説:“但是目前雲南省高院已經受理了我們的上訴案,文山州中院所作出的判決並未生效。在高院的判決結果出來以前,金山公司是不能繼續開採的。”

  她説:“一審訴訟後,金山公司與我們之間的關係十分僵化,但我們始終保持著克制的態度,希望此事能夠依法得到解決。但金山公司無視法律的存在,一再挑釁。長此以往,雙方衝突有可能升級。”

  為此,她將這一緊急情況向文山中院進行了報告,希望文山中院能制止金山公司的違法開採行為,責令其保持現狀,等待高院的判決結果。但是,文山中院表示,該案已經上訴至高院,制止金山公司的違法行為需得到高院的同意。(中國青年報)(本報記者 張文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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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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