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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建議將民事保護令制度納入法律規範

 

CCTV.com  2009年05月02日 10:29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法制日報  

圖為有關部門正在開展家庭暴力有關的法律法規諮詢活動。(資料圖片)

  人身安全保護令強力干預家庭暴力

  法官建議將其納入法律規範以填補立法空白

  本報記者 陳麗平

  今年3月,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離婚案件。原告稱,她因不堪被告的毆打等暴力行為而離家躲避,可被告多次到原告父母家騷擾,並且威脅原告及其家人。

  岳麓區法院的承辦法官了解到上述情況後,當即向原告介紹了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制度。原告與父母商量後,4月初向法院申請了這一裁定。

  岳麓區法院隨後為此案發出了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內容為:禁止被告毆打、威脅、騷擾原告及原告的親友。

  原告收到裁定後欣喜地説:“法院的裁定讓我和我的家人有了安全感。”

  被告在簽收裁定時也明確表示:絕不會再對原告及其家人進行騷擾、威脅。

  法院還將該裁定送達有關公安機關和社區,同時發出了協助執行通知書。

  記者近日在岳麓區法院採訪時了解到,目前,這一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得到了較好的執行。

  規定原則

  公權力對受害人保護明顯滯後

  “家庭暴力是一個全球性的社會問題,其嚴重性和特殊性也越來越受到人民法院的重視。”岳麓區人民法院副院長胡忠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指出。

  據了解,全國婦聯的一次問卷調查表明,我國有29.7%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90%的受害者是女性。中國法學會反家庭暴力網絡在浙江、湖南和甘肅三省進行的一項調查也表明,家庭暴力的發生率為34.7%。河北省、遼寧省婦聯曾對監獄中的重罪女犯進行了關於家庭暴力和涉嫌犯罪的調查,結果發現,逮捕前她們遭受過家庭暴力的比率為60%左右。

  “家庭暴力不僅損害受害人的人身權利,對家庭和諧幸福造成破壞,更會引發許多社會問題,如青少年犯罪、以暴制暴的刑事犯罪等,從而嚴重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常務副所長曹守曄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説。

  因此,我國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明令禁止家庭暴力,全國各省市也出臺了相應的地方性法規。200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七部門聯合製定了《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見》。

  “但上述規定的相關條款較為原則,操作性不強,”曹守曄説,在實踐中,公權力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護具有明顯的滯後性,通常只是在家庭暴力上升為刑事案件時才介入。因此,依據現行的法律法規,對於正在進行的家庭暴力行為或者持續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難以及時、有效干預。施暴者的行為沒有得到及時制止,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也沒有獲得強有力的保障,家庭暴力的法律防治很難收到實效。

  積極探索

  岳麓法院發出人身保護裁定

  為加強各級法院對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工作的指導,2008年3月,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制定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

  作為法官參考性辦案指南,審理指南創造性地設計了針對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護措施,規定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可以作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以保護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民事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

  審理指南還對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申請條件、審查重點、裁定內容、生效執行、違反裁定所應承擔的責任等內容作了全面規定。

  據介紹,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又稱為保護令,是在家庭暴力案件中,法院為保護特定人免受家庭暴力所作出的裁定。

  國際上以保護令的形式來保護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始於上個世紀80年代。80年代中期,美國的各州都頒布了法律,規定要為家庭暴力受害人簽發保護令。此後,以保護令方式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救濟成為大多數國家的通行做法。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下發後,岳麓區法院在湖南省率先對指南進行了大膽的試用。

  2008年9月26日,岳麓區法院發出了全省第一份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當年9月3日,原告羅某以其丈夫陳某大男子主義思想嚴重,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岳麓區法院起訴離婚。而後,被告多次威脅要與原告同歸於盡。

  9月8日晚,被告在原告娘家附近,對原告進行毆打。原告當晚報警,並於次日到法院,請求對其人身安全採取保護措施。

  法院實地調查和詢問被告後,于9月26日對該案當事人發出民事裁定:禁止被告陳某威脅、毆打妻子羅某。裁定有效期3個月,送達後立即執行。同時,法官告知被告:在裁定有效期內,如果被告繼續騷擾、毆打或者威脅原告及其親人,法院將視情節輕重,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規定對其處以罰款、拘留等相關處罰。

  為保證裁定的執行效果,法院還向原、被告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和街道辦事處發出了協助執行通知書,請求他們對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予以密切關注。公安派出所將該案的協助執行工作納入當地片區民警的日常工作管理,加強了對當事人的監督保護,並及時向法院反饋信息。當地街道辦事處也予以全力配合。

  2008年10月20日,在法官主持庭審調解過程中,被告當庭表態以後會善待妻子,原告也表示願意與其和好。原、被告雙方當庭簽署了“和好協議”。

  最近,法官回訪中了解到,被告在夫妻雙方和好後不僅再沒有毆打過原告,還主動承擔起更多的家務,夫妻倆的生活已趨於平靜、和諧。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簽發,不僅有效防止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再次發生,而且成功挽救了一個陷入危機的家庭,促進了家庭和睦與社會和諧。”胡忠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説。

  遇到困難

  保護裁定處罰措施有待完善

  “我們法院在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試用工作中,也遇到了一些具體困難。”胡忠對此一一做了列舉。

  首先在當事人方面,她們對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存在顧慮。

  “在實踐過程中,常有當事人主張家庭暴力的事實,但又不願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胡忠分析,究其原因,主要是受害人把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當做是宣揚家醜,怕人笑話。同時,因不想離婚而擔心申請這一裁定會激怒丈夫導致婚姻的最終破裂。

  對此,胡忠提出的解決辦法是,加強對法官審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專業培訓和業務指導,強化法官的反家庭暴力意識。同時法官應加強家庭暴力發生原因及對策等相關知識的宣傳解釋,消除當事人的認識誤區和無謂的擔憂,讓她們認識到只有大膽申請人身安全保護才能有效地消除暴力,最終促進家庭的和諧。

  其次,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有效期規定有待完善。

  “指南對已經發出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均設立了有效期,容易讓人産生有效期過後就能繼續實施家庭暴力的誤解。”胡忠建議,對於限制加害人近距離接觸受害人、要求加害人暫時搬出雙方居所等臨時性強制措施的強制令,有必要設置有效期。而對於“禁止暴力及暴力威脅”等需加害人長期遵守的禁令,則不宜設立有效期。

  第三,違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處罰措施的規定亟待完善。

  目前法院對於違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者,只能參照民訴法予以處罰。但對於同一生效裁定多次違反的,能否給予多次處罰,尚有爭議。

  “如果對於違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人處罰不到位,將無法實現保護裁定的最終目的。”胡忠建議,在現行的法律規定範圍內,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執行可採用法院與公安機關相互配合的辦法,例如將違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情形列入公安機關對施暴人予以治安處罰時從重考慮的情節等。

  法官建議

  應立法確立民事保護令制度

  “對於保護令這樣的臨時性救濟措施,我國目前存在立法空白。”上海市南匯區人民法院陸茵認為,我國需要通過立法確立民事保護令制度。

  陸茵認為,民事保護令對我國法律而言是全新的制度,應制定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在這一法律中,保護令制度應從以下方面進行規定:

  ———明確家庭暴力受害者為保護令的主要申請人。目前,許多國家的立法都賦予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公安機關、檢察院等主體保護令的申請權。然而就我國的傳統以及目前國情來看,讓公安機關和檢察院這些公權力直接介入家庭暴力案件存在一定的障礙。因此,在保護令的申請中,公權力的介入還是應當讓位於受害人的意願。

  ———降低緊急情況下受害方的舉證義務。除非施暴人能提出相反證據,否則申請人只需要在保護令申請書上填寫出受暴時間、地點、手法、傷勢等事項,法官就應當核發臨時性保護令。當然,申請人如若故意虛報,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規範保護令的終結方式。保護令可因以下原因失效:存續期間屆滿;受害方或是加害方死亡;申請人提出撤銷保護令的申請。

  ———確定違反保護令執行的法律後果。

  “保護令制度並不能根除家庭暴力行為,”陸茵認為,但是它的確能夠為受害人提供最直接的幫助,防止進一步暴力行為的發生。因此,在防治家庭暴力立法中引入保護令制度是值得的,也是可行的。

責編:高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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