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廣西頻道7月13日電(記者 程群)幾年來,圍繞著“天高幾許問真龍”這個著名香煙品牌廣告語的著作權、著作財産權的歸屬等問題,訴訟和爭議不斷,引起我國知識産權界、司法界和社會各界廣泛關注,此案也被稱為“中國知識産權領域典型案例”。廣告語原創作者由於不服法院二審判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
法院申請再審。今年7月10日,他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立案再審的《受理通知書》。
2002年8月,廣西南寧捲煙廠委託廣西真龍偉業廣告有限公司,以一等獎1名獎金8萬元、二等獎2名獎金各5000元、三等獎3名獎金各1000元、入圍獎14名獎金各500元的“獎勵辦法”,向社會徵集“真龍”香煙廣告。經評獎後,南寧捲煙廠從所徵集的廣告語中選用一條“入圍獎”廣告語——“天高幾許?問真龍”大量做廣告。廣告語原創作者桂林市民劉毅認為南寧捲煙廠、真龍廣告公司“剽竊”其作品,于2004年5月將其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
2005年1月,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天高幾許?問真龍”為原告劉毅創作,其著作權依法屬於原告,真龍廣告公司雖在廣告語徵集啟事中聲明入圍作品使用權、所有權歸其所有,但並不能當然取得原告作品著作權,在未經原創作者同意和簽訂許可使用、轉讓合同的情況下,就擅自將該廣告語許可給南寧捲煙廠使用,與南寧捲煙廠共同侵犯原告的著作權。法院判定兩被告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原告作品“天高幾許?問真龍”,在媒體上向原告公開道歉,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8萬元。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2005年5月,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作品“天高幾許?問真龍”係委託作品,該作品的著作人身權由劉毅享有,作品的著作財産權按照約定由真龍廣告公司享有。同時南寧捲煙廠、真龍廣告公司的行為沒有侵犯劉毅對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不應當承擔侵權民事責任。另外,不管涉案委託作品的著作權是否屬於受託人劉毅,南寧捲煙廠、真龍廣告公司在委託創作的特定目的範圍內使用該涉案作品行為不構成侵權。自治區高院終審判決,撤銷桂林市中級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同時駁回原告劉毅的訴訟請求。
劉毅不服二審判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於今年7月7日正式向當事人發出對此案進行立案審查的《受理通知書》。
由於此案涉及到著名香煙品牌“真龍”和著名廣告語“天高幾許問真龍”,也涉及到知名企業等有關方面是否“誠信”“道德”和法院判決是否恰當等問題,引起了我國知識産權界、司法界和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一些專家撰文對此案進行剖析,大量網民紛紛對此案及其判決提出不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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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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