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9日電 據衛生部網站消息,衛生部今日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全文如下:
為配合《食品安全法》的實施,規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我局組織起草了《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現公開徵求意見,歡迎各有關單位和個人通過下列方式將意見和建議反饋我們,截止日期2009年6月20日。
傳 真:68792608
電子郵件:food2@moh.gov.cn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為規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主要內容)本規定適用於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及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構開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原則、範圍、程序和結果處理等工作。
第三條(職責職能)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組建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下達風險評估任務,並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時依法採取相應的監測、檢測、通報和監督措施。
國務院有關部門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要求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四條(原則)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以監測信息和科學數據以及其他有關信息為基礎,遵循科學、透明和個案處理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依據本規定和章程進行風險評估,可以委託有關技術機構具體承擔相關科學數據、技術信息、檢驗結果的收集、處理、分析等任務。
風險評估經費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第六條(獨立性)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以及承擔風險評估任務的機構應獨立開展風險評估,保證風險評估結果的科學、客觀和公正。
第七條(評估範圍)以下情形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下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任務。
(一)為制定或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供科學依據的;
(二)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在組織進行檢驗後認為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
(三)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並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的;
(四)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以下方面的需要,可以提出風險評估的建議,並同時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
(一)發現某一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可能存在安全性隱患的;
(二)因科學技術發展,需要對某一食品或食品危害因素進行重新評估的;
(三)為確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重點品種的需要的。
第九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風險評估建議應提供《風險評估項目建議書》,並盡可能提供相關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科學數據以及其他有關信息。
第十條(與食用農産品風險評估關係)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已有的食用農産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的結果等相關資料,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第十一條(不予評估的情形)對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提出意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可以作出不予評估的決定:
(一)食品生産經營過程存在違法行為,通過依法採取控制措施可以解決的;
(二)對於食品安全風險較低或者可以通過簡單的風險管理措施解決的而缺乏評估必要性的;
(三)國際已有風險評估結論且適於我國膳食暴露模式的;
上述情形在發現有新的科學數據和有關信息證明仍有必要開展風險評估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重新做出風險評估的決定。
第十二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確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計劃和優先評估項目。
第十三條(任務説明)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下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任務時,應向提出風險評估建議的部門收集以下信息:
(一)危害的性質、涉及的食品種類、食品數量和分佈範圍;
(二)危害進入食品的途徑和含量;
(三)危害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
(四)危害涉及的人群和數量;
(五)國內外現有的監督管理措施;
(六)其它與風險評估相關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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