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新聞60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26號公佈《關於辦理生産、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在26號舉行的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表示,為假劣藥提供廣告宣傳活動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熊選國表示,這次新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規定:為生産、銷售假藥、劣藥犯罪分子提供廣告等宣傳的行為將被以共犯論處。他解釋説,根據《刑法》的規定,生産、銷售假藥、劣藥,是故意犯罪行為,對於明星的代言行為,如果他是明知他人生産、銷售假藥、劣藥 ,可以作為共犯處理,但是必須有“明知”是假藥、劣藥這個前提。
熊選國表示,假藥、劣藥的廣告確實一直是老百姓反映十分強烈的問題,那些明知他人生産 、銷售假藥劣藥而在各種媒體上為它提供廣告的宣傳活動,在群眾中造成了十分惡劣的影響。為了使老百姓免受假藥、劣藥廣告的誤導和侵害,所以這一次在《解釋》中,對於廣告行為專門列舉出來,作為共犯來打擊。對於假藥、劣藥的廣告等宣傳行為,今後要加大審查力度和打擊力度,要進行更為嚴格的審查、更為嚴厲的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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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