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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農保辦原主任濫用職權致損失近億元 判15年

 

CCTV.com  2009年05月22日 14:53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綜合  

  據大眾網-半島都市報報道,因為濫用職權,造成近1億元的農村養老保險金損失難以追回 ,社會廣泛關注的青島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公室原主任于堅因為涉嫌犯罪被抓。5月21日,記者採訪了解到,經青島市兩級檢察院縝密偵查和公訴,青島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公室原主任于堅、原副主任許博文造成農保基金鉅額損失一案近日一審判決。市南法院認定,于堅犯濫用職權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7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許博文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犯貪污罪,免予刑事處罰;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年半,緩刑3年。同案犯原新疆金新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濟南辦事處業務員張本玉因犯單位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想賺利息濫用職權損失2600萬元

  青島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公室于1994年3月成立,負責農村養老保險金的收繳、管理、支付,並對各市、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機構進行行業指導。據介紹,對於農村社會保險金的管理,民政部1995年6月20日頒布的《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養老保險工作的意見》中有“保證基金安全無風險並規範運營加大增值。現階段養老保險基金主要通過購買國債和存入銀行增值,任何部門都不得挪作他用或直接投資”的規定,而青島市制定的《農村養老保險暫行規定》中也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存儲、專庫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侵佔和挪用”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必須通過存入金融機構或者購買國債等方式實現保值增值”的要求。

  但是,于堅在擔任農保辦主任期間,在明知有風險的情況下,為賺取高額利息,擅自將鉅額保險金違規運作,最終導致鉅額保險金難以追回。他超越職權,擅自決定將農保基金用於質押式回購套作,並由時任市農保辦副主任的許博文具體經辦,自1997年7月2日起先後13次通過與海南賽格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及其證券交易營業部簽訂《購買國債協議書》、《存券(國庫券)協議書》以及《存券(國庫券)補充協議書》,將市農保辦管理的6684萬元農保基金投入到該公司進行國債託管理財業務,至2000年仍有3280萬元農保基金未能收回。

  後來,海南賽格公司違規經營,造成嚴重資不抵債,于2001年11月6日被人民銀行責令停業整頓,並於2006年9月25日由法院裁定該公司破産,公司法人代表及高級管理人員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刑罰。後經破産清算組確認,青島農保基金的直接經濟損失2600余萬元。

  為補“窟窿”冒險投資又損失7300萬

  鉅額基金難以收回,這個“大窟窿”一時難以彌補,為了補上這個“大窟窿”,于堅再次鋌而走險違規操作。2001年3月至2004年4月間,于堅再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決定,並由當時的副主任許博文具體經辦,先後11次分別與新疆金新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德恒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恒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國債託管協議》、《國債託管補充協議》或《委託國債投資管理合同》及《〈委託國債投資管理合同〉補充協議書》,將農保基金1.54億元投入三家公司進行委託理財業務,意圖賺取高息。

  後三家公司同樣由於違規經營,造成嚴重資不抵債,先後被當地法院裁定破産,三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和高級管理人員也分別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判處刑罰,致使已投入的農保基金8100萬元到期無法收回,給青島市農保基金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共計7300余萬元。

  收受賄賂80多萬提成款進腰包

  在辦理國債託管業務的過程中,于堅利用職務之便,先後6次收受新疆金新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員張本玉給予的所謂提成款80.5萬元,用於個人生活支出,並借給朋友從事一些經營活動。案發後,這筆賄賂款項經檢察機關全力追索,大部分已經追回。2008年,市檢察院開展了社保基金專項調查,最終發現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問題,通過兩級檢察院深入調查,于堅和許博文的犯罪案件浮出水面。近日,市南法院一審判決,對於堅以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判處執行有期徒刑15年。

  具體操辦原副主任許博文也獲刑

  同時,檢察機關在辦理該案時還查實,許博文在擔任青島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公室副主任、負責農保辦“小金庫”記賬管理的過程中,除了根據于堅的決定具體操辦鉅額基金的投資外,還于1998年6月8日,將其中的12萬多元轉入其個人股票賬戶,用於買賣股票,進行營利活動。他還利用職務之便,將“小金庫”餘款3萬多元佔為己有,用於個人炒股及日常生活開支。市南法院近日作出一審判決,許博文犯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犯貪污罪,免予刑事處罰;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半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年半,緩刑3年。

  而同案人員原新疆金新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濟南辦事處業務員張本玉作為單位行賄的直接責任人,也以單位行賄罪被判刑,市南法院一審對其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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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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