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27日通報了廣州市國土局珠江管理區分局原局長葉蘇仔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一案的查辦情況。
據介紹,2002年1月30日珠江管理區劃入廣州南沙開發區範圍,此後已無土地審批權的葉蘇仔無視上級文件和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未經上級國土部門的批准及土地評估機構的評估,也未按規定採用公開招標、拍賣方式,在2002年11月上旬,與寶安公司和泛科新公司簽訂對紅嶺流水井周邊約599畝、單價90元/平方米、總額為3595.5765萬元的國有土地出讓合同,並將該合同的簽訂日期倒簽為1998年12月9日。其後,犯罪人葉蘇仔明知泛科新公司未全額繳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情況下,就審批核發給該公司國有土地使用證,並將發證日期倒簽。
檢察機關認為,葉蘇仔濫用職權非法出讓土地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2008年8月27日,葉蘇仔被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四年。
(記者 陳菲)
責編:高松
留言要注意語言文明,此間評論僅代表個人看法 查看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