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4日),武漢市硚口區城管局原局長伍伏秋因涉嫌濫用職權造成國家損失23萬餘元及受賄34.6萬元,在硚口區法院受審。
檢方指控,其中伍伏秋受賄的20萬元與一名陪唱女有關,該程姓女子因與伍有染被認定是其情婦。讓旁聽者頗感意外的是,對指控金額全盤認賬的伍卻極力否認情婦身份,聲稱是關係較好的普通朋友。庭審揭開了控辯雙方關於“情婦”背後交鋒的個中原委。
56歲的伍伏秋案發前為硚口區水務局黨委書記。指控稱,2003年2月,伍伏秋在擔任硚口區城管局局長期間,在沒有批文下,擅自決定減免一開發商房地産項目的垃圾服務費,造成國家損失23萬餘元,其行為涉嫌濫用職權罪。
伍伏秋還被指控涉嫌受賄罪:在擔任硚口區漢水橋街辦事處主任和工委書記期間,以及擔任硚口區水務局黨委書記期間,索取及收受賄賂款34.6萬元。
昨日庭審中,伍伏秋認為濫用職權罪的指控不成立,自己是按該區相關領導的意圖辦事,即為招商引資提供優惠政策,符合相關規定。
伍伏秋有一筆20萬元的受賄款與程姓陪唱女有關。2007年,程某因購房缺錢向與伍有業務往來的一老闆借款20萬元,未果後向伍伏秋抱怨此人小氣。後來,伍伏秋出面向該老闆借得此款,由程某打下欠條。2008年5月,伍伏秋收回此欠條後即撕毀,程也未還款。
程某是否算伍伏秋的情婦?這成為控辯雙方激辯的焦點。
據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07年7月發佈《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首次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係人的,以受賄論處。“特定關係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係的人。而以往,該項受賄罪僅針對國家工作人員本身,對特定關係人作出規定意味著我國加大了對貪污受賄的懲罰力度。
公訴人出示程某的證詞稱,她和伍伏秋于2005年相識于夜總會,次年兩人發生性關係,此關係持續近兩年。兩人還相互買過衣物,經常慰問。因此,程某就是伍伏秋的情婦。
伍伏秋承認與程某發生過性關係,但否認其是情婦。其辯護人稱,伍與程不是長期固定性關係,沒有同居無固定住房。程不是伍的情婦,且伍也沒有佔用此款,該筆受賄不成立。
由於案情複雜,法官宣佈擇日判決。
責編:高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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