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改革開放至今的30年間,勞動、資本、技術、管理等生産要素參與收入分配的制度逐步確立,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逐步形成。
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了“克服平均主義”,會後,以農村為突破口,推行了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繳夠國家的,留夠集體的,剩下都是自己的”,這是分配製度的重大改革。
而此前,即1978年5月,國務院發出《關於實行獎勵和計件工資制的通知》,正式恢復了已停止實行十多年之久的獎勵制度和計件工資制度,並通過試點逐步擴大。隨後,國務院及其所屬綜合部門重新發佈或修訂了發明獎勵條例、技術改進獎勵條例、國家優質産品獎勵條例。獎勵和計件工資制的恢復、實行,拉開了我國分配製度改革的序幕。
1984年十二屆三中全會提出深化分配製度改革,進一步貫徹落實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原則,並作出了若干具體規定。十二屆三中全會以後,一是改革國有企業工資管理體制,實行企業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挂鉤的制度;二是改革了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制度,實行結構工資制;三是開徵個人收入調節稅。
1987年十三大明確指出,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分配方式不可能是單一的,必須實行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多種分配方式和正確的分配政策。第一次在黨的代表大會報告中提出了以按勞分配為主體、以其他分配方式為補充的原則,提出了允許合法的非勞動收入,要在促進效率的前提下體現社會公平等政策主張。
1992年十四大提出,“在分配製度上,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其他分配方式為補充,兼顧效率與公平。運用包括市場在內的各種調節手段,既鼓勵先進,促進效率,合理拉開收入差距,又防止兩極分化,逐步實現共同富裕。”首次提出在分配製度上要兼顧效率與公平,還把深化分配製度改革作為加速改革開放、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必須努力實現的關係全局的主要任務之一,要求加快工資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符合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特點的工資制度與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
1993年十四屆三中全會對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個人收入分配製度作了詳細闡述,提出了收入分配製度的十一項基本原則。如“個人收入分配要堅持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制度”,將多種分配方式作為與按勞分配方式長期並存的制度確定了下來;個人收入分配要“體現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這是在黨的文獻中,首次提出了在處理公平與效率關係問題上應堅持的原則。
十四大特別是十四屆三中全會後,分配製度改革取得重大進展。一是實行了以崗位技能工資制為主要內容的企業工資制度改革,進一步落實了國有企業內部分配自主權,國家不再直接干預企業的內部分配,不同企業之間的工資水平因經濟效益的高低不同拉開了檔次。二是進一步改革了機關工作人員的工資制度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制度。三是頒布並實行了新的個人所得稅法,發揮稅收手段調節個人收入分配關係的作用。四是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改革和完善了社會保障制度。
1997年十五大在分配製度改革方面的最大突破,就是解決了生産要素能不能參與收入分配的問題,明確提出要把按勞分配和按生産要素分配結合起來,第一次把其他分配方式科學地概括為“按生産要素分配”。
2002年十六大確立了勞動、資本、技術和管理等生産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原則,解決了其他生産要素能不能和怎麼樣參與收入分配的問題,是我國分配製度改革的重大突破。十六大還提出,我國的分配製度改革要以共同富裕為目標,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這指明了今後我國要努力形成的收入分配新格局,即中等收入者居人口的多數,並佔有大部分收入和財富的格局。
2006年十六屆六中全會針對收入分配領域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要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加強收入分配宏觀調節,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更加注重社會公平,著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調節過高收入,堅決取締非法收入,促進共同富裕。中央經過反復研究,決定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規範公務員收入分配秩序;同時,改革和完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繼續適當提高相關人員的待遇水平。
2007年十七大針對收入分配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強調,要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處理好效率和公平的關係,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
(《瞭望》新聞週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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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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