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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對高空拋物墜物説“不”

法治新聞來源:法制日報 2019年08月23日 10:46 A-A+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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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空墜物,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今年6月16日,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一小區內被高空墜落玻璃窗砸傷的5歲男童因搶救無效死亡。僅僅幾天后,6月19日,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東寶路附近又發生一起高空拋物傷人事件,被砸中的一名女童當即倒地失去意識。

  近期,各地頻頻發生高空拋物墜物傷人事件引發社會高度關注。在21日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首場發言人記者會上,首位發言人、法工委研究室主任臧鐵偉專門回應了高空墜物的立法問題。

  8月22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對這一問題予以重點關注,在現行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基礎上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三審稿還對“自甘風險”規則、“自助行為”規則等規定進行了完善。

多方施策解決高空拋物墜物問題

  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責任問題,一直是侵權責任立法中的突出問題。侵權責任法施行近十年,幾乎每隔一段時間,有關高空拋物的損害賠償問題就會被人提起,爭議一直不小,各方也高度關注。有的常委會委員、地方、部門、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提出,為保護公眾安全,建議進一步明確各方責任。

  草案二審稿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該規定對現行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未作修改,常委會二審時作為一個問題進行了專門彙報,提出繼續研究論證。

  據了解,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需要綜合施策。對於造成損害後果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立案調查,對責任人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還需要明確建築物管理人、施工者、作業者的責任,做到多管齊下,共同發力。

  值得一提的是,關於“高空拋物墜物”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問題,在侵權責任編草案中並沒有再作規定。對此,法工委方面給出的理由是:從民法典編纂來看,關於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種法律責任的關係,民法總則在第一百八十七條中已經作了規定: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這一規定將編入民法典總則編中。

  草案三審稿對高空拋物墜物新增多處規定,包括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規定發生此類情形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並明確“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才適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的規定;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發現侵權人的,有權向侵權人追償;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類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同時,草案三審稿還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一千零二十八條、第一千零二十九條的順序對調,使有關高空墜落物侵權責任的規定銜接更為緊密。

對“自擔風險”適用範圍進行限縮

  跟朋友一起踢足球、打籃球,原本是放鬆開心的事情,但競技體育中發生身體碰撞實屬正常,損傷有時也在所難免。正常比賽中一旦不小心被對方碰到受了傷,到底能不能要求對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孩子在學校正常上體育課,一旦受了傷,學校到底擔不擔責?怎麼擔責?現實生活中,這些糾紛十分常見。尤其是給學校帶來不少困擾,導致現在很多學校為了避免承擔賠償責任不敢開展體育活動,甚至變相停掉體育課。

  為了解決這些現實問題,草案二審稿規定了“自甘風險”規則:自願參加具有危險性的活動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他人承擔侵權責任,但是他人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安全保障責任的規定。

  對於這一規定,有意見提出,雖然法律本意是要想進一步消除學校擔憂,但並沒有寫清楚學校到底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假設學校沒有盡到應盡的義務怎麼辦?這個責任到底用不用承擔?因此建議能明確教育機構在組織這類活動時應當如何承擔責任。此外,還有意見認為,“自甘風險”規則的適用範圍不宜過寬,應限定為體育比賽等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

  草案三審稿吸納了這些意見,對“自甘風險”的規定作如下修改:一是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二是如果活動組織者為學校等教育機構,應當適用學校等教育機構在學生受到人身損害時的相關責任規定。

完善“自助行為”規則避免被濫用

  “自助行為”規則是草案二審稿中的一大亮點。草案二審稿規定: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範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財物等合理措施,並在事後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據此,如果遇到吃霸王餐的行為,餐館老闆可以先行扣住對方財物進行“自助”。

  據悉,草案二審稿對社會公開之後,這一規定得到了普遍認可,認為在公權力來不及或者説執法不到位的情況之下,採取私力救濟自己維護自己的權益,是對公權力保護的有益補充。但與此同時,一個擔心也隨之而來,那就是這個權利會不會被濫用?是否會形成所謂的民間同態復仇?會不會因為“自助”而發生暴力侵佔行為,從而走向另一個極端?

  對此,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提出,規定“自助行為”規則,賦予自然人一定的自我保護權利是必要的,但為防止該規則被濫用,建議進一步嚴格限定適用條件。草案三審稿採納了這一意見,在上述“自助行為”規則適用條件的基礎上,增加規定一個條件,即“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才可以實施自助行為。

  草案三審稿還對網絡服務提供者“避風港”原則相關內容進行了修改,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並根據服務類型的不同採取必要措施。

  此外,還有意見提出,為更好地保護被侵權人的權益,建議借鑒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明確被侵權人因相關産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由生産者、銷售者負擔。草案三審稿採納了這一意見。(法制日報北京8月22日訊 記者 朱寧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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