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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網消息:繼3.17樓市調控新政發佈後,3月22日晚,北京市地稅局、市住建委聯合發佈公告,北京購房資格審核中的納稅記錄也進一步從嚴。
北京昨夜發文:非京籍購房納稅記錄進一步從嚴
根據北京的限購政策,外地人在京需連續5年(含)以上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限購1套住房。此前關於納稅記錄的認定,是5年期間,每年至少一次納稅記錄即可。此次新的公告發佈後,就改為往前推算的5年裏,每個月都要有納稅記錄,這是對購房資格認定的進一步從嚴。
以下是通知全文: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
會關於進一步嚴格購房資格審核中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標準的公告
為進一步嚴格購房資格審核中相關政策執行標準,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文件精神 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地産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京政辦發〔2011〕8號)第六條關於“...在本市沒擁有住房且連續5年(含)以上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規定,現就“連續5年(含)以上在本市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執行標準公告如下:
“連續5年(含)以上在本市繳納個人所得稅”,是指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稅的納稅人,從申請月的上一個月開始往前推算60個月在本市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按“個體工商戶生産、經營所得”繳稅的納稅人,根據其適用的計稅期間,從申請月的上一個月(或上一季度)開始往前推算60個月(或20個季度)在本市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
上述政策執行標準自2017年3月22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7年3月22日
解讀:60個月連續繳納個稅 中斷不超三個月視為連續繳納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同時發佈了相關解讀。按照規定,“連續5年(含)以上在本市繳納個人所得稅”分兩種情形審核認定:
一是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稅的納稅人,是指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取得因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工資、薪金等所得的個人,從申請月的上一個月開始往前推算60個月在本市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是按“個體工商戶生産、經營所得”繳稅的納稅人,是指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産、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個人獨資企業出資人、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和個人,根據各自適用的計稅期間,採取按月繳納稅款方式的,從申請月的上一個月開始往前推算60個月在本市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採取按季繳納稅款方式的,從申請月的上一季度開始往前推算20個季度在本市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於因工作變動等原因造成未繳或補繳稅款且不超過三個月的,視為連續繳納。
分析:新規規避部分購房者鑽漏洞的做法
專家分析認為:過去,在社保和個稅繳納方面是存在不同的政策要求的。社保需要連續繳納60個月,而個稅則只需要一年一次,所以這使得社保繳納的要求更高,而個稅繳納的要求相對低。從這個角度看,不排除有部分購房者實際上採取個稅認定的標準去購房,這顯然降低了購房門檻。
北京此次把個稅和社保繳納的模式統一,説明個稅繳納也需要採取此類嚴格認定的標準。這也使得個稅繳納和社保繳納的差別減少了。所以,此次政策出臺也是規避了部分購房者鑽漏洞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