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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涉及公共危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産安全,保護環境,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預案。
1.3 事件分級
按照突發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重大環境事件(Ⅱ級)、較大環境事件(Ⅲ級)和一般環境事件(Ⅳ級)四級。
l.3.1 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
(1)發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
(2)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3)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
(4)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事件,或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
(6)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7)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産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産、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 重大環境事件(Ⅱ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環境事件:
(1)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
(3)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4)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5)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及沿海水域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件。
1.3.3 較大環境事件(Ⅲ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環境事件:
(1)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地級行政區域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3)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l.3.4 一般環境事件(Ⅳ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環境事件:
(1)發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的;
(3)4、5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應對以下各類事件應急響應,核事故的應急響應遵照國家核應急協調委有關規定執行:
1.4.1 超出事件發生地省(區、市)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處置能力的應對工作;
1.4.2 跨省(區、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1.4.3 國務院或者全國環境保護部際聯席會議需要協調、指導的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次生、衍生的環境事件。
l.5 工作原則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提高政府社會管理水平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1)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加強對環境事件危險源的監測、監控並實施監督管理,建立環境事件風險防範體系,積極預防、及時控制、消除隱患,提高環境事件防範和處理能力,盡可能地避免或減少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消除或減輕環境事件造成的中長期影響,最大程度地保障公眾健康,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
(2)堅持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屬地為主,分級響應。在國務院的統一領導下,加強部門之間協同與合作,提高快速反應能力。針對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點,實行分類管理,充分發揮部門專業優勢,使採取的措施與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範圍和社會影響相適應。充分發揮地方人民政府職能作用,堅持屬地為主,實行分級響應。
(3)堅持平戰結合,專兼結合,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積極做好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思想準備、物資準備、技術準備、工作準備,加強培訓演練,充分利用現有專業環境應急救援力量,整合環境監測網絡,引導、鼓勵實現一專多能,發揮經過專門培訓的環境應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 組織指揮與職責
2.1 組織體系
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組織體系由應急領導機構、綜合協調機構、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指揮機構、應急支持保障部門、專家諮詢機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領導機構和應急救援隊伍組成。
在國務院的統一領導下,全國環境保護部際聯席會議負責統一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各專業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專業領域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各應急支持保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保障工作。
專家諮詢機構為突發環境事件專家組。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構由地方人民政府確定。
突發環境事件國家應急救援隊伍由各相關專業的應急救援隊伍組成。環保總局應急救援隊伍由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核安全中心組成。
2.2 綜合協調機構
全國環境保護部際聯席會議負責協調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認真落實國務院有關環境應急工作指示和要求;建立和完善環境應急預警機制,組織制定(修訂)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統一協調重大、特別重大環境事件的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部署國家環境應急工作的公眾宣傳和教育,統一發佈環境污染應急信息;完成國務院下達的其他應急救援任務。
各有關成員部門負責各自專業領域的應急協調保障工作。
2.3 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指揮機構
全國環境保護部際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之間建立應急聯絡工作機制,保證信息通暢,做到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職責制定本部門的環境應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應急預案,並負責管理和實施;需要其他部門增援時,有關部門向全國環境保護部際聯席會議提出增援請求。必要時,國務院組織協調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
2.4 地方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領導機構
環境應急救援指揮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特別重大環境事件發生地的省(區、市)人民政府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所有參與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必須服從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指揮。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為參與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提供工作條件。
2.5 專家組
全國環境保護部際聯席會議設立突發環境事件專家組,聘請科研單位和軍隊有關專家組成。
主要工作為: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指導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為國務院或部際聯席會議的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3 預防和預警
3.1 信息監測
3.1.1 全國環境保護部際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開展對國內(外)環境信息、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常規環境監測數據、輻射環境監測數據的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工作。
3.l.2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以及預警信息監控。
(1)環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種安全事件、輻射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由環保部門負責;
(2)海上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由海洋部門負責;
(3)海上船舶、港口污染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由交通部門負責。
3.1.3 環境污染事件和生物物種安全預警信息監控由環保總局負責;海上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件預警信息監控由海洋局負責;海上船舶、港口污染事件信息監控由交通部負責;輻射環境污染事件預警信息監控由環保總局(核安全局)負責。特別重大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經核實後,及時上報國務院。
3.2 預防工作
(1)開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種資源調查。開展對産生、貯存、運輸、銷毀廢棄化學品、放射源的普查,掌握全國環境污染源的産生、種類及地區分佈情況。了解國內外的有關技術信息、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
(2)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假設、分析和風險評估工作,完善各類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3)加強環境應急科研和軟體開發工作。研究開發並建立環境污染擴散數字模型,開發研製環境應急管理系統軟體。
3.3 預警及措施
按照突發事件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範圍,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分為四級,預警級別由低到高,顏色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紅色。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預警顏色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關信息證明突發環境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按照相關應急預案執行。
進入預警狀態後,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1)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2)發佈預警公告。藍色預警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發佈。黃色預警由市(地)級人民政府負責發佈。橙色預警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發佈。紅色預警由事件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佈。
(3)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環境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狀態,環境監測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並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5)針對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6)調集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保障工作。
3.4 預警支持系統
3.4.1 建立環境安全預警系統。建立重點污染源排污狀況實時監控信息系統、突發事件預警系統、區域環境安全評價科學預警系統、輻射事件預警信息系統;建設重大船舶污染事件應急設備庫和海空一體化船舶污染快速反應系統;建立海洋環境監測系統。
3.4.2 建立環境應急資料庫。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數據庫系統、生態安全數據庫系統、突發事件專家決策支持系統、環境恢復週期檢測反饋評估系統、輻射事件數據庫系統。
3.4.3 建立應急指揮技術平臺系統。根據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建立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協調指揮中心及通訊技術保障系統。
4 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機制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環保總局及國務院相關部門根據情況給予協調支援。
按突發環境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響應)、重大(Ⅱ級響應)、較大(Ⅲ級響應)、一般(Ⅳ級響應)四級。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請求上一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Ⅰ級應急響應由環保總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4.2 應急響應程序
4.2.1 Ⅰ級響應時,環保總局按下列程序和內容響應:
(1)開通與突發環境事件所在地省級環境應急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指揮部、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絡,隨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
(2)立即向環保總局領導報告,必要時成立環境應急指揮部;
(3)及時向國務院報告突發環境事件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的進展情況;
(4)通知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分析情況。根據專家的建議,通知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隨時待命,為地方或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5)派出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調集事發地周邊地區專業應急力量實施增援。
4.2.2 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指揮機構接到特別重大環境事件信息後,主要採取下列行動:
(1)啟動並實施本部門應急預案,及時向國務院報告並通報環保總局;
(2)啟動本部門應急指揮機構;
(3)協調組織應急救援力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應急救援力量支援時,向國務院提出請求。
4.2.3 省級地方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可以參照Ⅰ級響應程序,結合本地區實際,自行確定應急響應行動。需要有關應急力量支援時,及時向環保總局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請求。
4.3 信息報送與處理
4.3.1 突發環境事件報告時限和程序
突發環境事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以及負有監管責任的單位發現突發環境事件後,應在1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一級相關專業主管部門報告,並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緊急情況下,可以越級上報。
負責確認環境事件的單位,在確認重大(Ⅱ級)環境事件後,1小時內報告省級相關專業主管部門,特別重大(Ⅰ級)環境事件立即報告國務院相關專業主管部門,並通報其他相關部門。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省級人民政府在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向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告。
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4.3.2 突發環境事件報告方式與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初報從發現事件後起1小時內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後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件處理完畢後立即上報。
初報可用電話直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環境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人員受害情況、捕殺或砍伐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的名稱和數量、自然保護區受害面積及程度、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趨向等初步情況。
續報可通過網絡或書面報告,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採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採用書面報告,處理結果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
4.4 指揮和協調
4.4.1 指揮和協調機制
根據需要,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部際聯席會議成立環境應急指揮部,負責指導、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
環境應急指揮部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通知有關部門及其應急機構、救援隊伍和事件所在地毗鄰省(區、市)人民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各應急機構接到事件信息通報後,應立即派出有關人員和隊伍趕赴事發現場,在現場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照各自的預案和處置規程,相互協同,密切配合,共同實施環境應急和緊急處置行動。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前,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必須在當地政府和事發單位的協調指揮下堅決、迅速地實施先期處置,果斷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發生。
應急狀態時,專家組組織有關專家迅速對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供指揮部領導決策參考。根據事件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範圍、發展趨勢作出科學預測,為環境應急領導機構的決策和指揮提供科學依據;參與污染程度、危害範圍、事件等級的判定,對污染區域的隔離與解禁、人員撤離與返回等重大防護措施的決策提供技術依據;指導各應急分隊進行應急處理與處置;指導環境應急工作的評價,進行事件的中長期環境影響評估。
發生環境事件的有關部門、單位要及時、主動向環境應急指揮部提供應急救援有關的基礎資料,環保、海洋、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提供事件發生前的有關監管檢查資料,供環境應急指揮部研究救援和處置方案時參考。
4.4.2 指揮協調主要內容
環境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包括: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2)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應急指揮工作;
(3)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
(4)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5)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6)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被轉移、疏散群眾返回時間;
(7)及時向國務院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
4.5 應急監測
環保總局環境應急監測分隊負責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地區環境應急監測工作,並負責指導海洋環境監測機構、地方環境監測機構進行應急監測工作。
(1)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的擴散速度和事件發生地的氣象和地域特點,確定污染物擴散範圍。
(2)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突發環境事件污染變化趨勢,並通過專家諮詢和討論的方式,預測並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情況和污染物的變化情況,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的依據。
4.6 信息發佈
全國環境保護部際聯席會議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對外統一發佈工作。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要及時發佈準確、權威的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4.7 安全防護
4.7.1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環境事件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程序。
4.7.2 受災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特點,告知群眾應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2)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群眾疏散的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群眾安全疏散撤離;
(3)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4.8 應急終止
4.8.1 應急終止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採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且儘量低的水平。
4.8.2 應急終止的程序
(1)現場救援指揮部確認終止時機,或事件責任單位提出,經現場救援指揮部批准;
(2)現場救援指揮部向所屬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3)應急狀態終止後,相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應急指揮部應根據國務院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需繼續進行為止。
4.8.3 應急終止後的行動
(1)環境應急指揮部指導有關部門及突發環境事件單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類似問題的重復出現。
(2)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特別重大、重大環境事件總結報告,于應急終止後上報。
(3)應急過程評價。由環保總局組織有關專家,會同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4)根據實踐經驗,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應急預案進行評估,並及時修訂環境應急預案。
(5)參加應急行動的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環境應急隊伍維護、保養應急儀器設備,使之始終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5 應急保障
5.1 資金保障
部際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需要,提出項目支出預算報財政部審批後執行。具體情況按照《財政應急保障預案》執行。
5.2 裝備保障
各級環境應急相關專業部門及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在積極發揮現有檢驗、鑒定、監測力量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要求,加強危險化學品檢驗、鑒定和監測設備建設。增加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物資的儲備,不斷提高應急監測,動態監控的能力,保證在發生環境事件時能有效防範對環境的污染和擴散。
5.3 通信保障
各級環境應急相關專業部門要建立和完善環境安全應急指揮系統、環境應急處置全國聯動系統和環境安全科學預警系統。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確保本預案啟動時環境應急指揮部和有關部門及現場各專業應急分隊間的聯絡暢通。
5.4 人力資源保障
有關類別環境應急專業主管部門要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隊伍;各省(區、市)加強各級環境應急隊伍的建設,提高其應對突發事件的素質和能力;在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和環境保護重點城市培訓一支常備不懈,熟悉環境應急知識,充分掌握各類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措施的預備應急力量;對各地所屬大中型化工等企業的消防、防化等應急分隊進行組織和培訓,形成由國家、省、市和相關企業組成的環境應急網絡。保證在突發事件發生後,能迅速參與並完成搶救、排險、消毒、監測等現場處置工作。
5.5 技術保障
建立環境安全預警系統,組建專家組,確保在啟動預警前、事件發生後相關環境專家能迅速到位,為指揮決策提供服務。建立環境應急數據庫,建立健全各專業環境應急隊伍,地區核安全監督站和地區專業技術機構隨時投入應急的後續支援和提供技術支援。
5.6 宣傳、培訓與演練
5.6.1 各級環保部門應加強環境保護科普宣傳教育工作,普及環境污染事件預防常識,編印、發放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公眾防護“明白卡”,增強公眾的防範意識和相關心理準備,提高公眾的防範能力。
5.6.2 各級環保部門以及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應加強環境事件專業技術人員日常培訓和重要目標工作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環境應急處置、檢驗、監測等專門人才。
5.6.3 各級環保部門以及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按照環境應急預案及相關單項預案,定期組織不同類型的環境應急實戰演練,提高防範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5.7 應急能力評價
為保障環境應急體系始終處於良好的戰備狀態,並實現持續改進,對各級環境應急機構的設置情況、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與執行情況、隊伍的建設和人員培訓與考核情況、應急裝備和經費管理與使用情況等,在環境應急能力評價體系中實行自上而下的監督、檢查和考核工作機制。
6 後期處置
6.1 善後處置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做好受災人員的安置工作,組織有關專家對受災範圍進行科學評估,提出補償和對遭受污染的生態環境進行恢復的建議。
6.2 保險
應建立突發環境事件社會保險機制。對環境應急工作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可能引起環境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要依法辦理相關責任險或其他險種。
7 附則
7.1 名詞術語定義
環境事件:是指由於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群眾財産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
突發環境事件: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産損失和對全國或者某一地區的經濟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重大威脅和損害,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環境事件。
環境應急:針對可能或已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需要立即採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以避免事件發生或減輕事件後果的狀態,也稱為緊急狀態;同時也泛指立即採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
預案分類: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突發環境事件主要分為三類: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種安全環境事件和輻射環境污染事件。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包括重點流域、敏感水域水環境污染事件;重點城市光化學煙霧污染事件;危險化學品、廢棄化學品污染事件;海上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件;突發船舶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種安全環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種受到不當採集、獵殺、走私、非法攜帶出入境或合作交換、工程建設危害以及外來入侵物種對生物多樣性造成損失和對生態環境造成威脅和危害事件;輻射環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輻射裝置、放射性廢物輻射污染事件。
泄漏處理:泄漏處理是指對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放射性物質、有毒氣體等污染源因事件發生泄漏時的所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泄漏處理要及時、得當,避免重大事件的發生。泄漏處理一般分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處置兩部分。
應急監測:環境應急情況下,為發現和查明環境污染情況和污染範圍而進行的環境監測。包括定點監測和動態監測。
應急演習:為檢驗應急計劃的有效性、應急準備的完善性、應急響應能力的適應性和應急人員的協同性而進行的一種模擬應急響應的實踐活動,根據所涉及的內容和範圍的不同,可分為單項演習(演練)、綜合演習和指揮中心、現場應急組織聯合進行的聯合演習。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2 預案管理與更新
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或者應急過程中發現存在的問題和出現新的情況,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7.3 國際溝通與協作
建立與國際環境應急機構的聯絡,組織參與國際救援活動,開展與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
7.4 獎勵與責任追究
7.4.1 獎勵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對防止或挽救突發環境事件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産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事件應急準備與響應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7.4.2 責任追究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後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認真履行環保法律、法規,而引發環境事件的;
(2)不按照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拒絕承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準備義務的;
(3)不按規定報告、通報突發環境事件真實情況的;
(4)拒不執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事件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5)盜竊、貪污、挪用環境事件應急工作資金、裝備和物資的;
(6)阻礙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7)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8)有其他對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造成危害行為的。
7.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