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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年腦死亡首次被描述後,就一直站在了風口浪尖上,不論是在學術界還是在社會公眾中,都備受爭議。到底什麼才是腦死亡?人們為什麼對它爭論不休?
腦死亡的定義爭論每當人們提及死亡,想到的總是“呼吸心跳停止”這樣的傳統標準,然而隨著現代醫學技術的不斷進步,尤其是呼吸機的發明,使得患者在全腦功能喪失、自主呼吸停止以後,仍然能夠依靠機械通氣維持一段時間的呼吸和心跳,這就在臨床出現了“活的軀體,死的大腦”。如此,“腦死亡”的概念便逐漸走進了人們的視野。
最初“腦死亡”被描述為一種超越昏迷的狀態。經過半個多世紀的不斷修正,世界各國對其定義的爭議主要集中在“全腦死亡”、“腦幹死亡”和“高級腦死亡”3個概念上。
“全腦死亡”(Whole Brain Death)是指包括大腦、小腦和腦幹在內的全腦機能完全不可逆的喪失。要判定全腦死亡需要同時具備3個基本的條件:深度昏迷、無自主呼吸及腦幹反射全部消失[1]。(腦幹反射包括瞳孔對光反射,如光刺激可以引起瞳孔縮小,以及眼心反射,即壓迫眼球可以引起心率減慢,等等。)目前支持腦死亡的國家普遍採用這一標準。
簡單版腦組織結構示意圖。
相對於全腦死亡,“腦幹死亡”(Brain Stem Death)即指腦幹機能的不可逆的喪失。由於腦幹掌管呼吸和心跳,因此支持這一概念的人認為,一旦腦幹機能喪失,患者的腦幹反射和呼吸心跳都會完全喪失,大腦皮層的死亡只是時間的問題。而全腦死亡標準已經把腦幹死亡標準包括在內,所以單獨的腦幹死亡標準現在已經很少使用。
而“高級腦死亡”(Higher Brain Death)這個概念則更加關注人的社會性一面,認為人如果喪失了社會人這重身份,就喪失了人之所以為人的特性,所以提出人的知覺和認知不可逆的喪失就是死亡。但因為它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植物人”和腦死亡的區別,所以並沒能得到大多數學者的認可[2]。
腦死亡vs.植物人對於普通大眾而言,“植物人”和“腦死亡”確實是一對容易被混淆的概念。
“植物人”即“植物狀態”(Vegetative State),是指患者對其自身和周圍的環境完全缺乏意識,但他們還存在著部分覺醒狀態[3]。植物人還存在吮吸、咀嚼和吞咽等原始反射以及自發性或反射性睜眼、自哭自笑、反射性躲避疼痛等基本反射。但這些都是沒有社會意義的,他們不能和外界交流。就是植物人自己的覺醒-睡眠週期,通常也是病態的。
植物人與腦死亡患者的關鍵區別在於,植物人的腦幹是活著的,因此通常不需要呼吸機的維持,家屬可以把患者帶回家自行照顧。而腦死亡患者卻只能靠呼吸機來維持“活著”的假象。為了維持這種假象,腦死亡患者需要每天花掉幾千甚至上萬元的醫療費。而植物人因為處於類似冬眠的特殊生理狀態,新陳代謝功能極低,因此他們的生活成本也很低,甚至每天只需要一點米湯、牛奶就可以維生(當然長期治療和護理也是一筆不小的費用)。
另外,植物人即使在床上一躺幾年甚至十幾年,但他仍存在著醒來的可能,但腦死亡患者卻連一點恢復的期望都不會給家屬[4]。
腦死亡不可能恢復之所以許多人無法接受腦死亡,是因為在臨床中,機械通氣(即氣管插管、上呼吸機)可以使腦死亡患者繼續維持呼吸和心跳,這兩個傳統的生命特徵的存在會讓人以為患者還活著,不忍放棄。但實際上,腦死亡患者的呼吸,只是連上呼吸機後所産生的一種機械性的被動呼吸動作,而不是自主行為——就像電風扇只有在通了電的情況下才能轉動,拔除電源後,電風扇並不能自己轉動。
而且,由於腦死亡患者的生命“中樞司令部”已經完全罷工,即使有各种醫療器械的保駕護航,通常也並不能維持多久的心跳。所以説,腦死亡是一個不可逆的過程,即使給予再多的醫療救治,患者也不會恢復。
立法是為了更尊重生命出於對生命的尊重,越來越多的國家在臨床中執行腦死亡的標準,並對腦死亡進行立法。
因為,如果患者已經死亡,卻由於科技的介入維持著生存的假象,對患者的家屬來説,不僅是情感上的折磨,還有經濟上的沉重負擔。即便家屬在經濟上能夠承擔,但這實質上也浪費了整個社會的醫療資源,如果把這部分醫療資源用於那些可以拯救的患者,會更有意義。
從醫療資源的角度來説,腦死亡立法的另外一個意義在於它有助於器官移植。因為,在用儀器維持生存假象時,腦死亡患者體內的各個器官都在不可逆轉地走向衰竭,等到傳統意義上的死亡時,他的器官已經不能用於移植了。如果沒有腦死亡立法,那患者生前簽署的器官捐獻協議就此變成了一張廢紙。而且,如果沒有腦死亡立法,就算家屬同意,醫生也不能從腦死亡患者身上摘取器官進行移植,因為在法律上,他還活著。
法律與臨床標準不斷完善所以,許多國家已經或正在進行腦死亡立法,以避免醫療資源的浪費。目前,直接以立法形式承認腦死亡的國家有芬蘭、美國、德國、羅馬尼亞和印度等10多個國家;雖未制定正式的法律條文,但臨床實踐中已承認腦死亡狀態,並以此作為宣佈死亡依據的有比利時、新西蘭、韓國、泰國等幾十個國家;雖然為醫學界接受,但由於缺乏法律承認,因此臨床並未採用腦死亡標準的則有中國等國家[5]。
芬蘭是世界上第一個以法律的形式承認腦死亡的國家。1971年芬蘭法律明確指出,當大腦維持生命的功能不可逆喪失時,即意味著患者的死亡,而不論心臟是否還在跳動[6]。
美國雖不是第一個腦死亡立法的國家,但1968年哈佛醫學發佈的腦死亡診斷標準是很多國家在制定死亡宣告標準時的參考範本。簡單來説,哈佛醫學院的診斷標準主要有以下幾點:各種感覺和反應完全消失,對外界刺激毫無反應;無自主呼吸,觀察1小時,停用人工呼吸機3分鐘而無自主呼吸;一切反射均消失;腦電圖呈平直線或等電位(靜止性腦電圖或直線性)[7]。
隨後,醫學界不斷完善腦死亡的臨床判斷標準。1995年,美圖神經學學會(America Academy of Neurology)制定了《成人腦死亡確認臨床標準》(Practice Parameters: Determining Brain Death in Adult),非常詳盡地明確了腦死亡所要滿足的一系列臨床標準,將腦死亡與其他類似腦死亡狀態區分開來[8]。
應該説,不同國家對腦死亡的立法略有不同,但對腦死亡的診斷標準都是極其科學、嚴謹的,醫生絕不會輕易宣判腦死亡,更不會輕易放棄對患者的救治。
腦死亡在半個多世紀以來一直備受醫學界、倫理學界和法學界的關注,中國的腦死亡立法之路似乎走得尤其艱辛。當然這與我們的傳統思想有很大的關係,隨著立法的不斷發展成熟和社會文明的不斷進步,我相信,腦死亡最終會為我國大眾所接受,並在醫學領域發揮它自己的作用。
參考文獻:
[1] 吳江 神經病學 人民衛生出版社 2010年8月第2版 60
[2] 李舜偉、張國瑾 國外腦死亡研究近況 中華醫學雜誌 2003年10月25日第83卷第20期 1837—1840
[3] Persistent Vegetative State
[4] 陳忠華 以呼吸機為中心,重新論定義腦死亡——關於腦死亡的問與答 醫學與哲學(人文社會醫學版) 2008年1月第29卷第1期總第348期 16—19
[5] 陳名校、杜伯倫 芻論中國腦死亡立法 法學論壇 文章號1007-8207(2010)04-0126-04
[6] National Board of Health, Circular No 1508. Finland, 24 March 1971.
[7] Ad Hov Committee of the Harvard MEDICAL School .A definition of irreversible coma .JAMA 1968;205:85-88
[8] Practice Parameters: Determining Brain Death in Adult
[9] Uniform Determination of Death Act,UD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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