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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常務會議近日討論並通過了《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20年)》,標誌著我國地下水污染防治已經被正式納入國家的戰略規劃。地表污染物處置不當,就會産生污染地下水的風險,而將工業廢液隔絕在生物圈之外的深井灌注技術也就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


  事實上,在我國一些地區和行業,已經開始利用深井或者地質環境處置污染物,但尚未建立起深井灌注的環境管理體系。為了促進這一環境處置技術的有序使用,特別是為地下水污染防範發揮積極的作用,我國亟需加快制定深井灌注的相關法規、規範及標準。


  深井灌注技術在中國是否可行?


  國際地科聯環境管理地球科學委員會副主席、中國地質環境監測院副總工程師何慶成介紹説,深井灌注技術是一種新的污水處置技術。具體應用方法是在地質條件適合的情況下,採用多重密閉的材料構建一個非常深的灌注井,通過高壓泵將灌注液(污染物)排入封閉的、尚有巨大利用空間的第四類環境介質——地質儲存空間,與地下飲用水資源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使廢棄物不再參與人類和生物的物質循環,從而達到安全處置廢液的目的。實踐證明,同其他處理技術相比,深井灌注具有污染風險小、處理成本低的特點,可以作為工業和城市處理、儲存液體污染物的手段,它通過將污水灌注到深井中,最終達到隔離處置的目的。


  地下灌注處理技術在發達國家是一種比較成熟、比較安全和經濟的廢水處置技術,適用面較廣。我國目前普遍採取的廢棄物處理方式對環境容易造成較大的污染,在國內開展深井灌注技術可以彌補這方面的缺憾。


  利用深井灌注技術對污染物實行最終處置,是美國和一些歐洲國家使用的處置有害廢棄物的方式之一。從20世紀30年代起,美國的石油公司開始利用深井灌注技術處理石油和天然氣産品的廢液。美國是最早利用深井進行廢液灌注的國家,時至今日,美國每年有超過7500億加侖的廢液注入地下,其灌注井數量也已超過65萬口。美國通過土地處置的危險性廢物中,89%的總量通過I類危險性廢物灌注井進行處置。


  深井灌注技術在美國已經有50多年的實踐經驗,並制定了一整套完善的法規及相關管理條例。1989年,美國環保局應國會要求歷經兩年時間完成了一項風險研究,研究認為:與地表填埋、貯存罐藏或焚燒等其他處置技術相比,深井灌注技術對於人體健康和環境所構成的危害極低,可能造成的危害風險最小。因為它具有以下一些優點:灌注液儲存在深層地質層中,可以避免污染物進入生物圈循環系統;可以減輕對大氣、水體和淺地層的環境壓力;可以置換出地表環境容量;當環境容量高度稀缺和處理成本高時,可以減少污染物處理成本;擴大了污染物治理技術的選擇範圍。在風險分析所設想的所有情況中,深井灌注的洩露幾率在百萬分之一到四百萬分之一,安全系數也遠遠高於其他廢棄物處置技術。


  這種技術的先進性不僅在於它為工業污染物的處理開闢了容量巨大的地下新空間,而且在於它在特定的地質條件下具備更高的安全性和環境效應,相信這一技術在中國也會有很大的發展潛力。


  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院長馬中向記者介紹説,隨著中國經濟發展,深層地質環境作為環境容量資源的作用將會逐步提升。中國正處於經濟高速發展的階段,經濟發展帶來了對環境容量需求和環境質量需求的同步增加。為了緩解這兩種需求的矛盾,作為政府環境管理部門,必須考慮如何擴展新的環境容量資源,並有效和高效地利用有限的容量資源,以滿足兩種需求增長的要求。利用深井灌注處理污染物的做法,為開闢利用新的環境容量資源,即深層地質環境提供了可能,這既能滿足經濟發展對環境容量的要求,又將有助於緩解地表環境容量的壓力,改善地表環境狀況,滿足地表環境質量的需求。


  過去幾十年的實踐證明,深井灌注具有安全性和可持續性,採用這種技術處置特定廢物具有非常明顯的環境優勢。何慶成介紹説,深井灌注技術的安全使用對地質條件是有嚴格要求的。灌注井選址和灌注層需要符合很多條件,如灌注層需要有足夠的厚度,並且具有足夠的孔隙率;結構地質條件應該簡單,沒有複雜的斷層和褶皺現象;灌注區受地震破壞影響小,地震活動少;污水能與岩石礦物相容,或經過處理後可以相容等。另外,灌注層應與飲用水區在水平方向以及縱向有安全的隔離層;廢液灌注不會危及現在或將來的礦物資源的開發使用。因此,在進行地下灌注前,需要遵循嚴格的地質條件進行選址。


  他認為,中國常年開展地質環境研究和監測,掌握了大量的地質環境信息,為深井的選址、地下監測提供了科學依據。中國還開展了大量的地質勘探、礦産資源開採等工程活動,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可以為深井的建造、運行維護和監測等提供工程技術的支持。中國已經建立了地質環境和地質災害管理的一整套法規、管理方法和程序,也將為開展深井灌注活動提供安全保障。


  何慶成指出,按照地下灌注的選址要求,在中國去找適合的污水深部灌注地質結構是完全可行的。例如,中國的幾大盆地,包括松嫩、松遼、華北、江漢盆地等,以及許多廢棄的油田礦井等,都是很好的污水灌注地址。中國大陸沉積岩分佈廣泛,新生代盆地多屬陸相沉積,古生代盆地多屬海相沉積。由於歷經多重構造運動,多數海相沉積地層已經不是好的儲集層,但在海相沉積盆地中,華北地臺和揚子準地臺以及西北某些地區的古生代和中新元古代地層是可供選擇的存儲層。江漢、蘇北盆地為砂泥岩互層,也可以在其構造相對簡單的部位選擇灌注層。


  同時,作為地質大國,我國有很好的深井鑽井技術和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員,在我國實行深井灌注在技術層面上是完全可行的。

  深井灌注緣何處於法律監管盲區?


  利用深井灌注技術進行的開發活動在我國已經不斷增多。據中國人民大學環境管理法規建設專題研究組調查得知,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重慶索特鹽化股份有限公司已經採用深井灌注技術成功處理了公司60萬噸/年真空制鹽裝置的制鹽廢水廢渣;江蘇省金壇市在西氣東輸工程配套建設工程中共建設有14口鹽穴井筒和6口鹽穴腔體,用以儲存天然氣,用於季節和應急調峰。


  此外,在利用深井灌注技術進行污染物最終處置方面,大慶油田建設設計研究院同大慶油田勘探開發研究院曾聯合開展了含氰污水深井回注技術研究,並解決了油田聚合物工程74萬噸含氰廢水/年的地面納污問題,而且還可最終解決226萬噸/年含氰污水的排放問題。


  但是我們不得不面對的一個尷尬現狀是,迄今為止,我國尚未制定專門的深井灌注管理法規或者規章,也沒有建立起深井灌注的環境管理體系。與監管缺位並存的是,一些地區和行業已經開始利用深井或者地質環境處置污染物。例如,利用深地質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回灌石油開採水,以及利用深井處置化學工業廢液。


  馬中指出,利用深井灌注儲存各種物質的方法,被世人廣泛地稱譽為具有開闢新的環境容量的優點。但是,深井灌注作為一種污染物處置方式,目前在我國還沒有規範的管理制度,也沒有納入環境保護管理體制,極易造成環境污染,特別是對地下水造成污染,釀成難以挽回的後果。對地質環境的無序利用,還可能誘發地質災害;影響地質資源,包括地下水、地熱、礦産資源以及地質遺跡等,或由於處置行為失誤發生地質變化,被處置的污染物發生遷移和泄漏,對環境和人體健康造成影響。


  馬仲介紹説,迄今為止,我國尚未制定控制深井灌注行為的法律法規。在國務院行政法規規定中,只有《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可涉及深井灌注行為,但沒有具體、有針對性的規定。因此,我國地質環境保護的專門立法尚處於空白階段。這一問題與我們對地質環境保護管理的認識和體制有著非常大的關係,同時也與地質環境作為第四“環境容量”的發現及其認識水平有關。


  馬中説,中國現行的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主要是針對大氣、地表和地下水水體、潛層土壤,即針對大氣、水體和土壤3類常規環境介質。由於深井灌注是利用第四類環境介質處置污染物,需要對這種新型的處置方式制定新的質量標準。目前,地質環境保護在我國的法律中基本還是空白,對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也沒有納入環境保護部的管理職能。《環境保護法》(1989年)所定義的“環境”,沒有準確地包括地質環境。《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是迄今唯一一部涉及地質環境保護的法律,但只原則性規定了“高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實行集中的深地質處置”,沒有涉及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並且此類高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在處置前已經密閉于設備裝置,僅僅是存放于深地質層,這種要求對利用地質環境處置其他污染物既沒有法律效力,也沒有借鑒價值。因此,應該建立和完善有關地質環境保護的立法體系,完善有關污染控制的政策體系。對於深井灌注也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及時制定有針對性的標準。相關標準的出臺和完善,不僅是有關深井灌注立法制定與實施的重要基礎,而且也是在深井灌注日常監督和管理過程中,對與深井灌注活動相關的各種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判斷的基本參照和依據。


  與此同時,為了加強深井灌注的管理,合理利用地質環境容量資源,提高污染物處置的效果和效率,有必要編制國家深井灌注污染物處置規劃。


  深井灌注該誰來監管?如何監管?


  深井灌注活動既是一種最終處置污染物的排污行為,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種使地表環境免受污染的環境保護措施,在不對地質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情況下應該予以肯定。馬中指出,深井灌注污染物並不等同於單純的排污行為,對深井灌注活動實施環境管理,必須對原有的污染防治政策進行適當的調整和改進,對這個問題應當在充分考慮制度設計的初衷以及深井灌注的特殊屬性等因素的基礎上,進行深入的專項研究。


  何慶成介紹説,美國每一類灌注井都有嚴格的工程技術措施、嚴格的評估標準,而中國目前還沒有。


  已有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主要針對淺層填埋和灌注活動對地下水的影響,由於深井灌注的活動尚未大規模開展,尚未建立起對深層填埋或灌注活動管理的法律法規;在地質環境監管上,看似都在管,其實無人管。馬中指出,出現這種現象,究其原因在於資源開發利用與環境保護的衝突,在於以資源開發利用為目標的資源管理和保護,與以環境保護為目標所實施的保護之間的不一致。在中國這樣“自然資源國有”的所有制結構下,這一衝突不僅僅反映在地質環境的管理中,也同樣深刻地表現在水和生態環境的管理上。國家當然負有自然資源管理和開發利用的權利和責任,但在實施以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為目的的資源保護的同時,必須建立以環境保護為目標的環境監管體系,以保障環境目標在任何時候不會讓位於資源開發利用的目標。


  馬中認為,首先,應該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將地質環境污染防治管理(包括淺層和深層)明確納入法律的範圍依法進行。應對現有的法律法規進行條款的修改和增加,建立完善的地質環境污染防治管理體系,進而指導部門審批和項目的運行管理。


  其次,應該明確環保部門對地質環境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管體系。地質環境污染中最主要、最敏感的即為地下水污染,而美國在深井灌注活動的管理中抓住了活動的主要環境影響,即將地下水污染防治作為工作重點。對此,我國在地質環境污染防治管理中也應突出重點,並對地下水污染防治進行統一監督管理。


  第三,應該明確深井灌注活動的相關管理職能,包括灌注活動的環境影響評價、監測機制、排污許可管理等。


  最後,應對地質空間利用進行統一管理。由於地下灌注等地質空間利用行為對地質環境的影響範圍遠大於其自身佔用的地質空間,因此,對地質空間利用的規劃、審批更為重要,同時對監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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