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內容:
本人於2013年5月28日在小米官網購得小米m2S(16G)手機一部,價格為1999,但到了7月份突然就以1699的價格出售。本來以為是一次短時的促銷,但到了現在還是這個價,證明這才是出貨的主要價格。聯絡小米公司,不理;於是投訴到北京工商局,投訴3次,均以價格糾紛不歸工商調節為由不予申訴。
其實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其中就提到了價格合理,計量正確……價格關係到消費者直接利益,而且是明顯量化的。在《“三包”》出臺之前,質量問題無法量化,處理難度大,當時的工商怕是只處理價格糾紛而不管質量糾紛。現在反過來了,取了媳婦兒忘了娘。價格糾紛是消費者權益之根本!
小米給的理由是電子産品就是這樣。我反問他,那其他品牌的類似手機和小米2S(32G)怎麼沒降價?這次降價絕對不是電子産品的特性決定的,而是小米公司野蠻的價格策略!他們也認識到的,所以對7月2號到8號的消費者給與300元現金券補償。雖説是他們的慣例,但相對於300元的降價,這種處理力度顯然不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