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內容:
您好!我是8月6日與孩子一起到該公司與留學顧問了有關孩子赴加拿大留學事宜,孩子已經獲得加拿大一所大學碩士學位錄取通知時,但對學校和專業都不太滿意,想能否再找一家更好的學校。當天在該公司留學顧問的建議下,孩子對顧問提出的去大學第二學士學位比較感興趣。我也沒有過多的考慮,就簽了合同,並預交納了11000元的仲介服務費。回到馬鞍山後,家人在一起商量了一下,覺得很為不妥。因為孩子已經獲得了碩士學位通知書,再去上第二學位有些不太合理。8月7日我就給留學顧問發了短信,申明不再申請了。他們的答覆是合同條款中有規定,一旦委託人提出解除合同,仲介費一概不退。我仔細查看了合同,合同中確實有該條款。但我也查看了教育部2004年下發的自費留學仲介服務委託合同示範文本中關於終止留學合同的退款款項中應該有三個步驟,而金吉利合肥分公司沒有提供該條款,只有不退款的條款。因此,我認為金吉利合肥分公司的合同中該條款屬於霸王條款,試想,如果一點事情沒做或者只做了一點事情,就因為一個條款把別人的1萬多元的錢劃為己有,太過份了。 希望貴頻道能幫我解決這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