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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單位:順豐快遞公司

投訴內容:
2012年1月9日用順豐快遞寄出客戶買的玉器一件,價值兩萬五千元並需保價,但順豐業務員告之保價最高限是兩萬,隨即説年前要收的件太多太忙,在沒查看要發的貨物也沒簽收的情況下匆匆拿了物件就離開。事後該件客戶一直沒收到,我多次查詢也不告之結果,説耐心等待,在多天后告訴我可能丟失並開始詢問價值和能否提供發票,繼續過了很多天,在我不停的詢問下,終於在除夕那天通知我肯定丟失了,到此時離發件時間已經過了13天。年後,當時收件的業務員給我私下打電話,説如果公司詢問起來,請我不要説他當時沒驗包沒簽收。隨後多日,順豐的賠付專員和我聯絡,承認過失都在順豐公司,問我是否能提供發票,我們的固定稅裏可開具的是手寫票,對方説手寫票沒用,無法證明價值,要開電子票來就可賠付全額,在得到這樣的答覆後,我到自己的上級公司支付6.5%稅點開出電子發票(兩萬五的稅金是1650元),提交給順豐公司後告訴我發票沒用,不能證明價值。當時業務員不驗件不簽收(有快遞單為證)匆忙拿走物 件導致我無法保價,丟失件不賠償,順豐公司是否有西藏經營資格?丟失一批包裹向郵政總局報告備案否?順豐避而不答。故在此申訴.請有關部門監督,無限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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